- solici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龙城商厦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龙城商厦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梅河大街,西至维港城二期,南至维港城一期,北至站前宾馆(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拟征收非住宅房屋总户数为15户,房屋总面积为26,692.44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任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公证处公证,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
1.非住宅房屋采取原区域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原则上产权调换到同楼层同性质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改变安置楼层需结算楼层差价。
2.公产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拟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予以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能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搬迁奖励。
(3)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4)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20元/㎡。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 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 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solicit
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19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建议。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现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向社会公众征询。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落实《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市(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实施的通知》(吉环区评办[2021]1号)。现就落实梅河口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吉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分区成果,促进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成果尽快落地实施,优化各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服务功能稳步提升。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落实管控要求
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在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框架下,充分结合我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各级各类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等实际情况,提炼细化形成了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不突破全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总体准入要求下,充分衔接我市“十四五”规划和国家最新政策要求,重点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要求细化,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梅河口市共划定17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8个,面积占比9.26%,主要包括梅河口市海龙水库保护区、赵家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吉林磨盘国家湿地公园、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各类法定自然保护地;以及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敏感脆弱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还应当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65.83%,主要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河口市城镇开发边界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三)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24.91%,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应当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1+1+17”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总体准入要求,“1”为松花江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17”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抓好实施应用
(一)加强规划政策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有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规范开发建设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作为推动产业准入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发挥对环境监管的支撑。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推进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将“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入库落图,实现成果数据的展示、查询、分析和智能研判功能。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省级和国家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二)建立动态更新完善机制。
因国家或吉林省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全市“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及调整。
各有关部门对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细化和调整建议或意见,原则上不能突破全省、重点流域的总体准入要求,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好“三线一单”的发布、实施、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三线一单”相关要求。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应用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强化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市级专业技术团队,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的更新调整、实施、评估、数据应用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各地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
1.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2. 梅河口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3. 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 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9日下午5点前向生态环境局519办公室提出。联系电话0435-4890085 13500976077 联系人:鲁艳斌
附件1: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市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个数
面积(km2)
占比%
个数
面积(km2)
占比%
个数
面积(km2)
占比%
梅河口市
8
201.90
9.26
8
1436.28
65.83
1
543.78
24.91
附件2: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3: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领域
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引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应制定调整计划。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生态环境投诉的现有企业,应制定整治计划。在调整、整治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应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球团、焦炉、高炉等设备。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应当在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污染物
排放管控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逐步推进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推行秸秆全量化处置,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逐步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和提标改造。超负荷、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实施扩容,出水排入超标水域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提高出水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加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拆除、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
资源利用要求
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造纸、化工、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应推广实施节水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按照《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实施黑土地保护,加大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发展保护性耕作,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发展。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对未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上燃煤发电项目并网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附件4: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领域
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辉发河两岸要实施生态修复,合理建设生态隔离带。
污染物
排放管控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适时进行扩容和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
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入江(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严控入江、河、湖、库污染源。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减量控害技术和统防统治,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推进生态护岸和湖滨生态隔离保护带建设,形成岸上、水面和水下“立体防护网”。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逐步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
防范水环境风险。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管控,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
资源利用要求
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并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实施生态补水。加强生态流量确定和管控,严格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切实保障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
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新建、改建、扩建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附件5: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精心打造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人口集聚能力较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区域职能作用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成为中等城市、东部地区重要的经济支点,建设成为“卫生城、文明城、生态城、园林城”。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程》要求。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质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污染物
排放管控
环境质量目标
2025年和203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并保持稳定。
2025年和203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按照省级下达指标确定。
到2025年,梅河口市地区4个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实现“两改善四达标一稳定”,即 “改善2条河流(辉发河、一统河)水质,4个省控断面(双胜断面、海龙水库大坝、海龙水库中心、山城镇西桥)稳定达标,1个水库(海龙水库)水质稳定达标”。
到2035年,梅河口市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在满足水生态功能区要求外,河流生态水量得到根本保障,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改善。
污染物控制要求
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
全面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建设,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到2025年底,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环境风险防控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强化“一废一品一库”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以及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资源利用要求
水资源
2025年用水量指标为5.1亿m3,2035年用水量指标为5.2亿m3。
能源
202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00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63%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
附件5: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名称
维度
清单类目
编制要求
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优先安排符合循环经济产业体系的重点项目入园,优先配置相应的用水、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
2. 鼓励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
3. 以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为带动,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以青岛双星废旧轮胎裂解项目、新三达膜项目落户为契机,大力发展以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延伸机械制造产业链,打造农机制造产业基地及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基地。
4. 引进现代物流企业,重点建设为医药、食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的生产型物流园区。
5. 入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指标应满足清洁生产水平。
6. 入区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原则,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医药健康产业区:禁止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的项目入园;
2. 创新转型发展区:禁止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装置入园。
3. 战略性新兴产业区:禁止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砂型铸造油砂制芯;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铸/锻件酸洗工艺;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的项目入园。
4. 热力生产和供应: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建成后,企业在满足生产以及生活用热的前提下,应依托集中供热);
5. 禁止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类别,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项目;
6. 禁止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或产业规划项目。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医药健康产业区:限制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化学法生产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的项目入园。
2. 创新转型发展区:限制酒精生产线;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年加工玉米45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1万吨以下);年产2000吨(折干)及以下酵母制品;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年产5万吨以下柠檬酸生产线、10万吨/年及以下赖氨酸、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年及以下谷氨酸生产线;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松脂初加工项目;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1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珍稀植物和古树的根雕制造业;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的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等项目入园。
3. 战略性新兴产业区: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设备及工艺生产的铸件、锻件;不采用自动化造型设备的粘土砂型铸造项目、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项目、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离心球墨铸铁管项目、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离心灰铸铁管项目等项目入园。
4. 视资源承载能力而定,适当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入区。
5. 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入区。
6.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7. 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8. 严格限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入园。
不符合空间布局活动的退出要求
禁止与所在功能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企业扩建,鼓励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搬迁、淘汰。
污染物
排放管控
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
开发多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的产业项目,禁止引入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依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应加强区内VOCs重点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提升工艺装备水平等。进一步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将VOCs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积极推进区内集中供暖,采用清洁能源对集中供暖范围内企业采用集中供暖,不在供暖范围内的企业使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新增源排放限制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环境风险
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居住用地污染风险防控区面积为526.65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健康地块修复达标之前,禁止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养老机构;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面积为1053.48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企业食品、药品生产地块的修复达标之前,禁止项目新建医药、食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一般区域面积173.91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地块修复达标前禁止企业入区。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创新转型发展区位于梅河口城区侧上风向,生活配套服务区位于梅河口城区下风向,且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和医药健康产业区与梅河口城区较近,应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入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资源利用
要求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规划近期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为≤8万m3/d;规划远期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为≤10万m3/d。
规划近期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8t/万元;远期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进一步降低。
规划近期再生水回用率达10%;远期再生水回用率达15%。
地下水开采要求
严控地下水开采,加快区内供水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现有企业集中供水,取缔自备水井。以水定产,限制高耗水企业入区,避免区内地下水过度开采。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规划近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吨标煤/万元);规划远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一步降低。
高污染燃料禁燃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应该减少或避免新建和扩建采用非清洁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备注:未在以上规定范围内有条件准入的行业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及禁入与准入条件分析论证,确定是否入驻。
- solicit
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6日,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已对现行的《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各相关单位:
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已对现行的《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读,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6日下班前将征求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住建局7楼行政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张笑天 联系电话:4371066
邮箱:mhkjsjxzb@163.com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保障民生,完善征地和房屋征收程序,建立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部门责任,坚持联动配合,步调一致,做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二、工作内容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筑,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在建制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年限的认定,确定建筑物的性质。
(2)对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日期)前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证实房屋为1990年4月1日以前建成,且门窗完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在征收安置时,可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参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对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的,门窗完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且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参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对在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被征收人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不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成本评估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能达成协议的,无偿拆除。
(5)对在2012年6月1日以后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无偿拆除。
(6)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不超过建筑成本评估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
(7)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8)违法建筑测绘费用、拆除费用纳入该地块征地和房屋征收成本。
(9)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城市综合执法、政数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住建部门共同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二)、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任分工
为切实做好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宅基地以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二)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宅基地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三)林业局对林地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和拆除程序。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通知》(梅政函【2018】2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程序。牵头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市住建局负责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以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街道以及涉及到的乡镇负责基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以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居民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调属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市拆违工作组对违法建筑进行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拆违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七)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火灾救援工作。
(八)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分公司负责拆违工作中电力设施的拆除工作。
(九)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拆违工作的电视宣传,进行全程跟踪报道。
(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拆违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拆违工作中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拆违工作的宣传,督促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十三)市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参与建设或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机关干部。
(十四)市司法部门负责法律解释工作。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拆违工作中的工作落和进展情况。
(十六)市公证处负责拆违工作的现场公证。
(十七)市政数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和构筑物等办理进行生产和经营许可等合法性的审查和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宣传、广电、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各种有效途径,深入街道、社区、村委会,进行普法宣传,拓展宣传阵地,做到家喻户晓,赢得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附则
本方案适用2021年5月1日之后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地公告》的征收活动,2021年5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经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地公告》的征收活动仍沿用以前的实施方案(梅政办函〔2015〕28号)。
《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政办函【2018】18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中规定与实施前的政府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齐学礼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王春翔 市林业局局长
李宝东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绍忠 市纪委监委副主任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蒋德启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督察
焦立堂 市政法委副书记
张 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明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褚建伟 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分公司经理
初丽红 新华街道党工委书记
姜志国 解放街道党工委书记
魏庆录 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 波 福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晓安 光明街道党工委书记
逄洪海 曙光镇党委书记
王 杰 李炉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齐学礼、刘伟、李永发兼任。
- solicit
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8日,为促进梅河口市全域旅游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旅联体”业务迅速拓展,引导和扶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有效激励域内外旅行社引流入梅积极性,推进客源地市场快速建立批零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梅河口市扶持旅行社企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为促进梅河口市全域旅游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旅联体”业务迅速拓展,引导和扶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有效激励域内外旅行社引流入梅积极性,推进客源地市场快速建立批零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梅河口市扶持旅行社企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6月8日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市旅游服务中心或邮箱,公众意见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钰栋 手机:17804353119
联系人:齐 丽 手机:18868939554
邮箱:mhkslyfwzxzhk@163.com
梅河口市旅游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4日
梅河口市扶持旅行社企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河口市全域旅游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旅联体”业务迅速拓展,引导和扶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有效激励域内外旅行社引流入梅积极性,推进客源地市场快速建立批零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良好财税信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企业、联合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旅行社行业
(一)一日游扶持政策:旅行社招揽市域外有计划团队游客,每个团队达到16人次以上(含16人次)列入统计范围,年度累计招揽游客量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奖励5元/人次。
(二)过夜游扶持政策:旅行社招揽市域外有计划团队游客,每个团队达到16人次以上(含16人次)列入统计范围,在我市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为1人次(以住宿发票为准)。年度累计省内游客量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奖励20元/人次;年度累计东北区(吉林省除外)域游客量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奖励30元/人次;年度累计国内(东北区域除外)游客量1500人次以上(含1500人次)奖励50元/人次;
(三)对市内旅行社在市域外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旅行社在年度内只要达到奖补规定域外游客招揽人数,即可组织材料申请奖补资金,直至本年度结束。年内无重大旅游投诉,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文本。
第五条 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
首先需提供:奖励资金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其次,按照不同的扶持项目,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一日游和过夜游的人数确认:采取行程前提报、行程中确认、月度汇总上报、年度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5年以上,并随时接受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核查。
档案内容包括:行程计划、团队确认单、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住宿发票(过夜游)等。
2.对市内旅行社在市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扶持:分支机构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时按照标准提供相应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奖励资金明细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申请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奖励金发放流程
根据达标情况,年底结算。
第五章 惩 戒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一切申请奖励资格,并将其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两件以上(含两件)的企业或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 solicit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领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上的批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并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扩张计划,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农民及引进的高端人才进城购房补贴有关事宜,起草了《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5月28日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市住建局建工科618室或邮箱,公众意见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各部门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石运
联系电话:15844511222
邮箱:mhkjsjjgk@sohu.com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领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上的批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并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扩张计划,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农民及引进的高端人才进城购房补贴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降低进城农民的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住房问题,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购房申请补贴的,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2.申请人为外省、市购房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3.申请人为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
4.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
四、补贴标准
1.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消费劵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给予家电和购买房屋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方式适当补贴。计划发放约2000张,购房者可任选一张消费券(仅限一张),消费券面额分别为2000元(消费满5000元可使用)、5000元(消费满10000元可使用)和10000元(消费满20000元可使用),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5个月内有效,可在市区内限上家电经销和家居装修材料商场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3.房地产企业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价格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补贴形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两种补贴,分别为财政补贴和消费券补贴,两种补贴同时享受。
六、补贴资金来源
1.财政补贴。市住建局对购房者所需补贴资金进行统计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定期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资金申请及市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代发资金账户。
2.消费券补贴资金。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专项促销资金2000万元,用于发放家电和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
七、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银行卡等证明材料,使用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成贷款手续,到住建局申请登记。经确认申请人的申请补贴条件符合条件的,做好登记后,将有关信息提交所在城市公安部门、人社局进行身份认定。
2.户籍身份认定。公安部门、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农村居民和外省、市购房者身份认定工作后,将认定结果反馈住建局。
住建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审核。
3.发放购房补贴。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购房者银行卡,同时发放家电和家居装潢材料消费券。审核结果未通过的,由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八、其他情形
1.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后,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应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市住建局,开发企业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相关补贴资金退回证明材料为购房农民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2.申请人所购住房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2年后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时正常缴纳税费。
3.其他退回购房补贴的情形。
九、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农民进城及外省、市来梅和高端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 solicit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4号),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的建筑产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梅河口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5月21日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市住建局建工科618室或邮箱,公众意见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各部门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石运
联系电话:15844511222
邮箱:mhkjsjjgk@sohu.com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的建筑产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参考其它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建筑企业内部改革,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引导我市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电力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建筑龙头骨干企业集群。按照“以大带小、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对年产值达20亿元(专业承包为10亿元)的,授予“龙头企业”称号;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为5亿元)的,授予“骨干企业”称号,并对新获得“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助推企业资质升级,增强企业专业竞争能力。
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诺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承诺当年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房建施工总承包二级单位企业,承诺当年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奖励5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多个一级资质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新办、增项资质的本市企业,承诺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容缺承诺制审批。
三、成立建筑业发展联盟,鼓励企业抱团发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企业成立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企业协会,由协会发起成立市建筑产业发展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企业民主选举产生。通过产业联盟搭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联络平台,完善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提高“资本运作”能力,促进各方合作共赢,促进建筑企业实施“二次创业”。
四、成立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以“去部门化”工作模式落实“最多跑一次”,将人社局的劳动派遣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注册、税务局税收登记的申报、住建局的资质审批,四个部门审批服务融为一体,成立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通过后台联动审批,提高办理速度。服务中心同时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提供法务维权、建筑科创推广、产业联盟服务、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元素,助推行业发展。建立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机制,要认真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挂钩、帮扶、指导工作,对重点企业和“高、大、难、新”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领导挂钩服务,对市外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五、建立建筑企业转贷基金,推动银企合作。
为了帮助全市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银行转贷的“过桥”问题,降低建筑企业社会融资成本,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市政府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基金”,总额度暂定1亿元,加强对企业信贷的扶持。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市政府的企业转贷政策。
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对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发放贷款。各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或保险业务。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七、实施“引进来”战略,吸引外埠企业入梅。
吸引市域外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总部和大型创新性建筑业企业自愿迁入我市落户或设立独立分支机构。新签项目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分三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支付30%、第3年支付30%。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激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为建筑业企业在市域外承揽工程开通“绿色通道”,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企业承建的外地市、县项目荣获国家、省级、市级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中介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外埠市场。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新签项目年产值达到1亿元(专业承包公司5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九、抢抓建筑市场,提升竞争优势。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大型集团企业或企业联合体;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应考量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企业承担施工建设。
十、搭建全产业链建材集采平台,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组建建材集中采购平台-“梅河口市建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由梅河口市政府和建筑产业发展联盟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聘请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主营业务先以钢筋等大宗建材为主逐渐向装饰装潢材料延伸,并适时提供相关联的金融服务,实现“政府搭平台、企业得实惠”。
十一、引进培养人才,强化智力支撑。
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依托康美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培训资源和优势,加大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培育建筑产业工人,建筑业类企业在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时,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认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市场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鼓励本地项目争先创优。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创省“长白山杯”、“省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级AAA标准化工地”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的项目建造师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按级在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奖励按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给予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十三、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同等条件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投标,严禁在招标条件中设置排他性限制条款,擅自提高投标条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国有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资质条件许可范围内,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对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单位,相关费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减免。
十四、坚持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干粉砂浆这个政策窗口,全力打造东北地区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吸引北方建材、中联重科摩泰克等国内领先的科技型、集约型、创新型建筑相关企业入驻园区,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现产学研结合,以生产普通干粉水泥砂浆、石膏砂浆为基础,带动自流平砂浆、彩色水泥砂浆、瓷砖胶、高强度修复砂浆这类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生产销售,逐步实现建筑砂浆产业链全覆盖,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产业蓝海。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现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本地企业、引进外地企业组建钢结构和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以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学校、办公楼、医院、饭店、写字楼、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主,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22年起,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十五、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其他有关意见、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solicit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73号),按省住建厅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17】1号)文件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请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4月9日下班前书面反馈给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304室或邮箱,公众意见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各部门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宁洪霞
联系电话:13843509188
邮箱:mhkcqb@163.com
附件: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存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