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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09: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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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龙城商厦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龙城商厦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梅河大街,西至维港城二期,南至维港城一期,北至站前宾馆(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拟征收非住宅房屋总户数为15户,房屋总面积为26,692.44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任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公证处公证,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

1.非住宅房屋采取原区域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原则上产权调换到同楼层同性质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改变安置楼层需结算楼层差价。

2.公产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拟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予以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能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搬迁奖励。

(3)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4)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20元/㎡。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 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 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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