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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6 11: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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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已对现行的《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读,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6日下班前将征求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住建局7楼行政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张笑天  联系电话:4371066

邮箱:mhkjsjxzb@163.com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梅河口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保障民生,完善征地和房屋征收程序,建立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部门责任,坚持联动配合,步调一致,做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二、工作内容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筑,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在建制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年限的认定,确定建筑物的性质。

(2)对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日期)前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证实房屋为1990年4月1日以前建成,且门窗完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在征收安置时,可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参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对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的,门窗完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且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参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对在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被征收人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不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成本评估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能达成协议的,无偿拆除。

(5)对在2012年6月1日以后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无偿拆除。

(6)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不超过建筑成本评估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

(7)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8)违法建筑测绘费用、拆除费用纳入该地块征地和房屋征收成本。

(9)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城市综合执法、政数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住建部门共同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二)、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任分工

为切实做好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宅基地以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二)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宅基地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三)林业局对林地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履行行政处罚和拆除程序。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通知》(梅政函【2018】2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程序。牵头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市住建局负责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以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街道以及涉及到的乡镇负责基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以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居民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调属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市拆违工作组对违法建筑进行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拆违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七)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火灾救援工作。

(八)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分公司负责拆违工作中电力设施的拆除工作。

(九)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拆违工作的电视宣传,进行全程跟踪报道。

(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拆违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拆违工作中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拆违工作的宣传,督促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十三)市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参与建设或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机关干部。

(十四)市司法部门负责法律解释工作。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拆违工作中的工作落和进展情况。

(十六)市公证处负责拆违工作的现场公证。

(十七)市政数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和构筑物等办理进行生产和经营许可等合法性的审查和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宣传、广电、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各种有效途径,深入街道、社区、村委会,进行普法宣传,拓展宣传阵地,做到家喻户晓,赢得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附则

本方案适用2021年5月1日之后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地公告》的征收活动,2021年5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经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地公告》的征收活动仍沿用以前的实施方案(梅政办函〔2015〕28号)。

《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政办函【2018】18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中规定与实施前的政府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汤培成    市委常委 统战部部长

       齐学礼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王春翔      市林业局局长

李宝东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绍忠    市纪委监委副主任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蒋德启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邱绵博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督察

焦立堂    市政法委副书记

姜子千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明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褚建伟      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分公司经理

初丽红    新华街道党工委书记

姜志国    解放街道党工委书记

魏庆录    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  波     福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晓安    光明街道党工委书记

逄洪海      曙光镇党委书记

王  杰      李炉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齐学礼、刘伟、李永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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