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制定了《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4日。 联 系 人:邢良玉 陈佳楠 联系电话:0435-4521010 附件: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2019年12月10日
根据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吉水农联〔2019〕235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的规定,现将《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周家平 联系电话:18243538333 电子邮箱:1498526797@qq.com 附件: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起草《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8日(周五)前通过信函、邮件方式书面反馈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杨连军 联系电话:0435-4303022 通讯地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1020室 邮政编码:135000 电子邮箱:mhkszjk@163.com 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促进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需求导向,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为梅河口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0.7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坚持培训数量与质量并重,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培训0.23万人次。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25%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30%左右。 二、突出重点群体,分类组织实施 (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和发展需要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 1.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为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职业培训。(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支持企业生产一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创新能力培训。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分别给予2000元/人、3000元/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三年培训30人次左右。(市人社局负责) 3.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三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实施“展翅行动”。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5.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训模式,组织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前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培训计划。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三年培训600人次以上新型学徒。(市人社局负责) 6.推行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落实招生招工一体化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双导师团队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等重点任务。三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教育局负责) (二)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持续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 1.对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每人每学时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对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组织“两后生”参加1—2个学期的技能储备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为“两后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1年不少于720学时,不超过1440学时。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3.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要进行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4.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素养与技能水平,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残联负责) 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主要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创业创新型等新型职业农民,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开展吉林品牌特色培训。 1.开展 “吉林三姐” 培训。持续打造“吉林三姐”品牌,即“吉林大姐”家政服务品牌、“吉林巧姐”手工制作品牌和“吉林网姐”电子商务品牌,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妇联负责) 2.开展“吉林农技工”品牌培训。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深入推进个性化、特色化培训,着力培育一批“吉林农技工”品牌,3年培训2000人次左右。(市人社局负责) 3.开展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依托国家和省、市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冰雪旅游导游员、讲解员和滑雪指导员等技能人才培训,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开展电商、家政和境外就业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依托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开展电商知识培训。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开展岗前和“回炉再造”培训。实施境外就业劳务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商务局) 5.开展特殊群体培训。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依托监狱、职业培训机构和“彩虹基地”等,围绕就业形势好、社会需求大的职业,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司法局负责) 三、开放培训市场,扩大培训供给。 (一)发挥规模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建设培育至少3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落实教育附加费抵免、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等支持政策。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3年内在企业建设3个大师工作室和3个师徒工作间等评选工作,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二)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不低于50%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应保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线教师的合理待遇。支持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初、中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按《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培育发展社会培训机构,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同类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 四、强化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细化任务指标,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口径,凡由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部纳入人社部门统计范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补贴政策,强化资金监管。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市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对待,保护工作落实上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负责) (三)完善培训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按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四)推进平台建设,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基础情况与促进产业发展情况调查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调查,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为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强化以赛代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对市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省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世界技能大赛优秀选手、进入中国集训队选手和对应专家团队的奖励力度。大力推广“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并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 请有培训任务的各部门于每季度末25日向市人社局报送《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季度统计表》。各相关部门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扫码加入附件3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微信群。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梁 旭 联系电话:4303022,传真:0435--4303008 邮箱:mhkszjk@163.com 附件:1.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季度统计表 2.各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联系表 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群二维码
2019年8月20日至9月1日,为不断满足全市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拟定《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省司法厅组织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各部门报送的,我厅正在审核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8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 通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992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tclizhen2012@126.com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8部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1日
为不断满足全市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mhjiaotong@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梅河口市交通局 2019年8月20日 《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2018年(15项民生工程中,实施城市公交便民工程)、2019年(实施公交便民工程)政府工作报告意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全市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普惠民生要提档”发展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政策扶持”的工作方针,突出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有效改善公共交通运营环境,通过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公交免费化的方式,大幅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的公共交通服务,为我市加快建成吉林省著名、东北闻名、全国知名的现代化城市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根本出发点,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我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政扶持优先”,努力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运营服务。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住影响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让市民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三)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规划调控、资源配置、政策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努力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高质量、高品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四)坚持变革体制、持续发展。转变公交企业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安全监管和运营服务管理等基本制度,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资源利用效率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科学匹配,公交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发展目标 通过科学谋划,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城区内公交车全部免费乘坐目标。按照2019年城区内免费线路比例达到20%(3条线路),2020年9月末前免费线路比例达到60%(10条线路),2021年9月末免费线路比例达到100%(17条线路),逐步实施免费公交,建成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与城市人居环境、结构功能、空间布局协调、共存共促。与城市形象相匹配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乘坐免费公交成为广大市民出行首选。 四、主要任务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至9月末) 1.调研考察其他县市免费公交实施情况,研究制定《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方案》,根据实际制定《梅河口市城区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2.结合我市公交现状,10月1日拟开通107路、202路、203路3条城市公交免费化线路(107路起点体育公园,途径丽湖生态城、朝鲜族实验中学、东方米兰、天成国际、农贸市场、台湾城、客运站、万通客运公司、建国加油站、八十八栋社区,终点北部新城燃气大厅;202路起点长白山植物园,途径交通运输局、西市场、高丽楼、客运站、供电局、农业银行、水岸人家、文体中心、人民公园、政务大厅、康美医学院、海龙湖公园、体育公园,终点儿童公园;203路起点火车站,途径电信大楼、台湾城、妇幼保健院、长安城、康美医学院,终点海龙湖公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末) 1.成立梅河口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成立梅河口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利于交通筹融资、项目建设及公交运营管理。 2.推动公交企业国有制经营。为完成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任务,保障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收回292名自然人所占49%股份。 3.加大车辆投放、满足运营需求。逐步提高与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车辆配备比例,增加公交车数量,计划新购置60辆新能源公交车。 4.对现有公交站点进行港湾式停靠站设计改造。制定实施《梅河口市区公交线路优化方案》,对城市区域内上下班时间拥堵严重、影响车辆通行、距离路口较近、群众反响较大的公交停靠站点进行迁移或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5.安装公交车人脸识别系统。为推动我市城市公交车智能化发展,保障公交车运行和市民乘坐的安全性,有效防止市民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发生,消除公交运行中受到的潜在安全影响,逐步对城市公交车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6.继续推进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公交线路。2020年9月末,城区公交实施免费化线路比例由20%提升到60%。 (三)完善提高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末) 1.对外承包经营车辆收回转公车公营。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区域内个体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的车辆进行收购兼并,消除“小、弱、散”经营主体,强化集约化经营,有偿收回现有60辆个体承包经营公交车。 2.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对市区公交线网进行优化调整,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提高线网覆盖率和站点密度,不断提高公交运量和公共交通分担率。采用差异化布设模式完善常规公交网络,强化城区主干道、支路和市郊不同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3.继续推进实施城区内公交免费乘坐政策。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拟再新购置60辆(其中更新20辆)新能源公交车,2021年9月末实现城区内公交线路全部免费乘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职责明晰。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任务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总体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负责建立协调联动和责任督查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层层包保,确保大局稳定。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各类问题,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推行公交实施免费化平稳推进。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涉及到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的经营者,确定包保单位及包保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罢运等事件,认真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运力保障方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机制建设,确保持续发展。市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制定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财政补贴政策和保障机制。在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奖补、车辆购置、机动运力配备等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市审计及财政等部门要对资金运作严格把关,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后,新的城市公交经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增收节支,确保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体推进。为保证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对参与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着力推动解决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提高质量。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集约化程度、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三提高。 附件: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叶祖平 市委副书记 马志有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汪晓梅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孙士岩 副市长 成 员: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绍忠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贺 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连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宏岩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鲁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林德明 市信访局局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毕伟华 市发改局副局长 赵凤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8月30日下班前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联系人:姜丽丽 联系电话:4307979 邮箱:mhktyjrswj@qq.com 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稳妥地落实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外)。 三、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办理的具体时间 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15日。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确定补缴责任主体。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补缴年限。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但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所需缴费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承担,免收滞纳金。 (四)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吉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记录为0.6,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吉林省对应年度政策执行。按上述办法补缴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有中断的,按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原接收单位)。原接收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收齐申请材料、登记造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分期分批统一交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个人将申请材料直接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役士兵所在地(户籍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将申请材料交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登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申请所需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安置介绍信或调配证(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等缴费记录凭证; (6)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困难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7)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相关证明; (8)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档案丢失或材料不齐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同公安、人武部、人社局、医保局共同认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1.核查服役年限(军龄)和安置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核查申请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并对退役士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时长、安置方式、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进行确认,反馈给原接收单位。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原接收单位的,由原接收单位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原接收单位,由原接收单位书面告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退役士兵。 2.核查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定养老保险欠缴、断缴月数,结合其服役年限,确定实际应补缴月数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共同认定欠缴、断缴月数,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3.核查个人缴费能力。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统一提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对退役士兵的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明确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并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参保缴费 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接收单位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在原安置地按程序进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 对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有缴费能力的,原接收单位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金额,原接收单位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原接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原安置单位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认定其是否有缴费能力,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2)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1)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3)享受到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自行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四)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全额补助。 七、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7月29日至8月5日) 根据省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 2.摸底建账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历年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名册、安置介绍信等资料,整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人员名单,核实退役士兵信息,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台账。初步核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断缴、欠缴情况及按新政策需补缴年限。相关台账(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宣传发动、个人申请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召开全市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会议。会后由原接收单位对按新政策需补缴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点对点逐人宣讲政策,书面告知应补缴金额和办理程序,指导退役士兵做好保险接续申请。因历史底册不全遗漏人员和查找不到人员,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知尽知。同时,要做好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核查缴费阶段(9月21日至12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社保局、医保局、民政局按分工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退役士兵身份类型(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服役年限、社会保险参保、欠缴、断缴情况、是否低保户和特困户进行核查,按政策规定计算需补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金额。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收齐符合补缴条件人员个人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统一将缴费凭证交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录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 5.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 对照工作台账,逐人核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申报情况,对未申报人员,逐人再次进行动员。对个人自愿放弃人员,由本人签字并建立台账,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审计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士兵所在原接收单位就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孙维良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戴存鹤副市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局长王春生同志任副组长的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员由事涉各部门、驻梅省直事涉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街)党(工)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担任。会后,各成员单位、事涉单位要于9月3日17时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号码4353066)报送1名负责社会保险接续业务的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此业务的工作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 2.工作职责。督查室负责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及审核退役士兵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档案材料提供工作;人武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批准时间和退伍时间认定工作;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社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和社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档案材料查找工作;医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接续和医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工作;信访局负责有关退役军人信访接待工作;公安局负责维稳、协调相关工作;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税务局按照征收范围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费用的收缴工作;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各乡镇、原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所需材料收集和登记造册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事涉部门要采取新闻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搞好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将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事涉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 梅河口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3.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我局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联系人:李宏 联系电话:437035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9日 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 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制定和完善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采样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 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保障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治疗药品、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制度。 按照“平战结合、分类配置、分级储备、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品种、储备数量及物资管理要求,合理采购、定量储备,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分发和使用储备物资。(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重点强化一线防护人员培训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开展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演练。 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 。 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市卫生健康局应指定辖区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其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的安全。 卫生健康局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网络和实验室装备建设。结合全市实际,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按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市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对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 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接收单位资质、运输途径、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设立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消毒、遗体运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 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在相关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风险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省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广电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各类卫生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台、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财政局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
为加快培养适应梅河口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起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7月31日(周三)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方式反馈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杨连军 联系电话:0435-4303022 通讯地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1020室 邮政编码:135000 电子邮箱:mhkszjk@163.com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培养适应梅河口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梅河口振兴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技能优先”的总体思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激励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我市加快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稳步增长,劳动力资源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劳动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各部门要上下联动,优化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以就业为导向,统筹建设各类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打造覆盖各类劳动群体、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层次,共同培养适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能人才。 (二)大力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各部门要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积极推动各类培训工作和项目联动,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确保覆盖每一个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满足终身培训需要。 (三)推进重点群体职业技能终身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围绕企业在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人员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参培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结合各个乡(镇、街)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大力推行技能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提供特色培训服务,促进劳动力就近就业。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以满足我市支柱产业、新兴行业、重点扶持培育产业发展变化的需求。建立高技能人才评委库和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我市技能人才发展动态。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个人、专家等专项补助。 (五)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创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依托职业学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 四、具体措施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先导作用,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同步提高劳动者法律素养和诚信意识,使劳动者掌握依法维权的方式和手段,引导劳动者能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公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党建工作,实现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必建,党员人数不足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驻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支持企业办学、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规范操作规程。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以“春潮行动”为牵引,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着力培育“吉林农技工”品牌。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驻梅部队现役士兵,开展军地通用工种、部队急需专业的技能培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竞争力,依靠自身能力实现就业目标。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电子商务人才、技术经纪人培训。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全市开展评选万“青年技术能手”振兴梅河口发展行动计划,加快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和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 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8.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 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探索建立职业培训园区,进一步调整职业院校布局,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 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取得培训资质,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监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国家相关制度,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省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省技能大赛,对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优胜选手可按规定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 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适时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支持职业学校对在全国、全省、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定期推选吉林技能名师、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定期评选梅河口技能名师和梅河口技术能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1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 +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市人社局负责) 1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职业高校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积极开发适应盲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教材,探索建立中国手语、中国盲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积极申报梅河口市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技艺交流传承基地,探索“工匠班”“鲁班班”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接国家技能大赛标准,加强我市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市人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我市现已出台的一系列惠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大力推动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劳动力技能晋升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创业带动就业等项目实施,全面推进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接省里有关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总体部署,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要求,依据我市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劳动者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激励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带动和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技能振兴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市人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公共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使用效益。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 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 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积极参加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更好地倾听民意,集聚民智,采纳民智,我们于2019年6月15日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19年6月28日,共收集到0条意见和建议。希望网友对我市各项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积极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