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吉林省推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个转企发〔2019〕1号)文件精神,在《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26号)的基础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梅河口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意见》),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一、《实施意见》概况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对加快梅河口市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详见附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方式及期限 1.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2.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管理单位: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郭晓然 联系方式:0435-4833038 电子邮箱:mhksscjmyk@163.com 3.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期限 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0日 附件:梅河口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1〕54号)、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吉民发〔2011〕70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梅河口市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待遇审批服务事项,切实掌握和规范审批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待遇审批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请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20年4月6日17时前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张海涛 联系电话:0435-4210597 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23日 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满60周岁 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待遇审批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审批对象 凡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即: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或军龄已计算退休工龄个人参保退休人员。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到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 1、个人申请; 2、入伍登记表复印件(人武部盖章),退役登记表复印件(人武部盖章); 3、退伍证或人武部提供的退役证明;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农转非的,提供农转非证明; 7、无退役证明材料的,需提供三个已享受年满60周岁农村籍老兵待遇的战友“XXX省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退伍证、战友证明”等“三同”证明材料,(三同即:同期入伍、同服役一个部队、同期退伍)。 (二)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申报。 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填表,进行事前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申报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理。 对于无退役证明材料,提供三个已享受待遇的战友《XXX省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退伍证》、《战友证明》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人武部、村委会、证明人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报告,填写会审表。 (三)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审理。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材料进行审理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进行审核。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审核后,形成报告呈报局长办公会通过,每个季度研究一次。 局长办公会通过后,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研究结果反馈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申请人户籍地进行事后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进行审批并申请财政拨款,进行社会化发放。 三、补助标准和批准时间 1、生活补助费标准。现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40元,标准随国家调整。 2、发放时间。每月发放一次,每年6月信息数据核查未核查到人员,7月1日起停发补助费,待核查到后给予补发。连续三年不参加信息数据核查人员,需重新申请办理。 3、审批。经审核,符合享受年满60周岁农村籍老兵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申请人,递交申请后,30个工作日(个人申请+事前公示+逐级审核+事后公示)事后公示期满后审批,从批准之日下月发给年满60周岁农村籍老兵生活补助费。 四、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拨款社会化发放。 五、生效时间 本制度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019年8月1日执行的《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待遇审批制度》(梅退役军人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了解疫情对梅河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进一步为市委、政府分析研判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联合吉林省格远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及吉林大学公共管理研究学者开展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信心专项调查。 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本次问卷调查! 只要扫一下下面的二维码就可进入答题页面,问卷可匿名填写,所有数据只用于统计分析,我们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请您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放心填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吉厅字[2019]54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切实掌握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请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20年1月16日17时前反馈至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附件:《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吕井岩 联系电话:0435-4521010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制定了《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请各相关部门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在12月24日下班前反馈给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29室),反馈意见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 件: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联 系 人:邢良玉 陈佳楠 联系电话:0435-4521010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2019年12月10日 2019年12月10日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制定了《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4日。 联 系 人:邢良玉 陈佳楠 联系电话:0435-4521010 附件:梅河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2019年12月10日
根据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吉水农联〔2019〕235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的规定,现将《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周家平 联系电话:18243538333 电子邮箱:1498526797@qq.com 附件: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起草《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8日(周五)前通过信函、邮件方式书面反馈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杨连军 联系电话:0435-4303022 通讯地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1020室 邮政编码:135000 电子邮箱:mhkszjk@163.com 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促进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需求导向,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为梅河口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0.7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坚持培训数量与质量并重,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培训0.23万人次。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25%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30%左右。 二、突出重点群体,分类组织实施 (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和发展需要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 1.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为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职业培训。(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支持企业生产一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创新能力培训。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分别给予2000元/人、3000元/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三年培训30人次左右。(市人社局负责) 3.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三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实施“展翅行动”。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5.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训模式,组织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前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培训计划。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三年培训600人次以上新型学徒。(市人社局负责) 6.推行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落实招生招工一体化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双导师团队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等重点任务。三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教育局负责) (二)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持续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 1.对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每人每学时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对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组织“两后生”参加1—2个学期的技能储备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为“两后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1年不少于720学时,不超过1440学时。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3.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要进行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4.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素养与技能水平,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残联负责) 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主要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创业创新型等新型职业农民,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开展吉林品牌特色培训。 1.开展 “吉林三姐” 培训。持续打造“吉林三姐”品牌,即“吉林大姐”家政服务品牌、“吉林巧姐”手工制作品牌和“吉林网姐”电子商务品牌,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妇联负责) 2.开展“吉林农技工”品牌培训。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深入推进个性化、特色化培训,着力培育一批“吉林农技工”品牌,3年培训2000人次左右。(市人社局负责) 3.开展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依托国家和省、市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冰雪旅游导游员、讲解员和滑雪指导员等技能人才培训,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开展电商、家政和境外就业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依托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开展电商知识培训。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开展岗前和“回炉再造”培训。实施境外就业劳务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商务局) 5.开展特殊群体培训。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依托监狱、职业培训机构和“彩虹基地”等,围绕就业形势好、社会需求大的职业,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3年培训 人次左右。(市司法局负责) 三、开放培训市场,扩大培训供给。 (一)发挥规模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建设培育至少3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落实教育附加费抵免、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等支持政策。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3年内在企业建设3个大师工作室和3个师徒工作间等评选工作,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二)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不低于50%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应保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线教师的合理待遇。支持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初、中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按《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培育发展社会培训机构,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同类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 四、强化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细化任务指标,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口径,凡由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部纳入人社部门统计范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补贴政策,强化资金监管。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市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对待,保护工作落实上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负责) (三)完善培训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按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四)推进平台建设,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基础情况与促进产业发展情况调查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调查,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为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强化以赛代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对市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省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世界技能大赛优秀选手、进入中国集训队选手和对应专家团队的奖励力度。大力推广“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并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 请有培训任务的各部门于每季度末25日向市人社局报送《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季度统计表》。各相关部门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扫码加入附件3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微信群。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梁 旭 联系电话:4303022,传真:0435--4303008 邮箱:mhkszjk@163.com 附件:1.梅河口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季度统计表 2.各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联系表 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群二维码
2019年8月20日至9月1日,为不断满足全市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拟定《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