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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12-17 14: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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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11月28日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按照《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打击涉森林草原领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吉公函〔2025〕323号)、《吉林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吉林长办〔2023〕1号)、《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梅办发〔2021〕46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河口市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告》(梅政明电〔2025〕1号)等相关规定,建立林长制为核心的属地责任机制,推动形成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二条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的林业工作,依法对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日常保护和护林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打击。

第三条 按照《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夯实林长巡林制度。要建立巡林日志,市级林长每半年巡林一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一次,村级林长每月至少巡林一次。对于重点时期、重要节点、关键区域以及森林资源保护问题较多的乡镇要作为巡林重点,乡镇(街道)级林长、村级林长加密巡林频次。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各村的森林资源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级林长、村级林长的工作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形成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严禁林地内间种农作物;采伐迹地应当当年完成更新造林,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接到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护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市林业局报告,由市林业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线索,由市林业局向公安机关移交。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村级护林员队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负责巡林护林工作,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队伍素质,保障护林员待遇。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对新造幼林地应当组织封山育林;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八条 市林业局要统筹做好全市森林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预警机制,监控全市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及时下发森林资源问题图斑,对乡镇巡林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向副总林长、总林长报告各乡镇(街道)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

第三章 执法查处

第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全市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涉森林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及时移交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属地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市林业局调查涉林行政案件,承担涉森林资源领域相关基础防范工作,主动摸排涉林违法犯罪线索。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妨碍林业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十条 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森林资源违法线索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确认举报线索属实的,将相关调查材料及时移交市林业局;在日常巡护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线索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林业局,同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保护好涉案现场,防止人为破坏;进行现场拍照、录制视频等影像资料固定现场证据;协助市林业局查明涉案行为人。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配合林业、公安部门做好土地用途的确定和边界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类案件的鉴定评估工作确需由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统一由市林业局聘请,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可以提前介入、侦办,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会商、研判,形成执法合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加大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监督,市林长办、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具体责任人进行倒查问责。市检察院对不作为、慢作为或履职不力的单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督促整改,对仍未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自违法行为发生起一个月内未发现或者发现后24小时内未上报的,追究涉案地所属村级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失职失察责任。

第十六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未履职尽责,故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违法行为人能确定而未确定的、涉案现地因未及时保护而遭到人为破坏,严重影响案件查办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对有案不报、接警不出、推诿扯皮、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人的案件,由涉案地所属乡镇(街道)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补植树木等具体整改工作,并确保整改成效,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第十九条 对因案件查办、整改引发的信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街道)为主,市林业局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梅政办发1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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