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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规〔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1-14 15: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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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辖区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所需引进人才,以及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建设和指定实施主体等重大事项。

由市政府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收购企业和运营公司。

建设单位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工作。

收购企业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等具体工作。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运营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与实施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争取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筹建计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人口、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社保认定,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认定。

税务、金融部门和其他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赋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二、房源筹建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购)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①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②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③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两防:即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政府隐性债务及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0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最大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市住建局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确定。车位按1:0.5比例配置。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三、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依据户口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子女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且不影响其成年后独立申购保障性住房;18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及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人员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3.主申请人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

(二)住房有困难的新市民人员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3.主申请人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

(三)本市所需引进人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高学历人才(硕士、博士学历),为本市做出贡献的人群;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拥有本市市区内营业用房的;

(三)已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四)已申请并享受本市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按规定不得申购的其他情形。

四、配售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市市辖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的人才等。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十六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梅河口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学历)和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2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

(一)房源公告。市住建局根据项目房源进展情况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拟配售价格、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申请人可在互联网电脑端或手机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住建局牵头协同联动审核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经“一级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入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公开配售。取得资格进入轮候库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开摇号选房,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监督。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现场选房,最终结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公示。

(五)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配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并于三日内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 项目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公司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并有意购买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五、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划拨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配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核准并公布的销售价格实施配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价格。确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时,价格不得高于原回购价格。

六、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并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标注明确的限制条件内容,在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可申请回购。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予回购;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公司予以回购:

(一)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0.5%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0.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内腾退,未按期退出住房的,运营公司有权停止回购。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二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一条 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和社区,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七、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八、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在回购价格中扣除,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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