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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6:3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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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等文件规定,有序推进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提供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供居民自愿选择”的原则实施改造。先实施货币安置,再实施实物安置。实施计划:首先改造三井、一井,同时改造二、四井剩余部分,最后改造五、六井,对主动放弃改造的群体,由本人签订“房屋改造意见书”,并将影像资料备案归档;实施范围:梅河煤矿棚户区区域内的房屋,以梅河煤矿认定的改造范围为准。

二、改造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除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其营业损失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所有其他无照临时建筑及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实物安置

房屋被改造居民可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为鼓励安置,对原房屋面积6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给予每户5.2万元的安置补偿,该补助可直接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差额部分多退少补。超出6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被改造居民购买安置房屋超出补助安置资金部分,由房屋被改造居民自己承担。同一产权人持有多个产权房屋的,只能享受一个产权房屋的补助。

三、安置工作流程

(一)入户摸底核查,确定房屋权属。由梅河煤矿、红梅镇政府和住建局等部门以及群众代表成立联合工作组,现场核查房屋权属证件。被改造户应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票)、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梅河煤矿或红梅镇产权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证明。房屋被改造居民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协议,并提供影像资料。

(二)现场评估作业,签订安置协议。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作业确定评估结果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选定安置房源,办理入驻手续。房屋被改造居民选择存量房屋安置的,凭参与改造确认证明,按照签约先后顺序到红梅人家、天河小区选择房源。由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安置房源选定楼层、楼号的证明确定安置房源,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居民交纳超出补助部分房款后,持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到当地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按期腾空搬迁,给予奖励政策。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2000元;30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元;超过30日未腾空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五)照顾困难群体,给予优惠政策。房屋产权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含二级残疾,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的,每户给予补助2000元(名下有两个或多个产权的只能享受一次政策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改造计划的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摸底调查、建档立卡、研究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动员居民签订安置协议和拆除工作等;货币补偿资金的发放及后续的归档灭籍等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

(二)辽源矿业集团梅河煤矿。负责参与摸底调查、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协助自然资源局办理已腾空、移交的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及提供相关原始土地登记资料;负责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三)红梅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调查、危房搬迁、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出具相关代理证明、安置房源的审核,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在未改造前,严格控制群众回流居住;负责对腾空土地移交前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做好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改造安置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审核等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已腾空并移交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同时委托属地乡镇政府管理和管护,按照相关规定和政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和利用政府储备土地。

(六)公安局。依法打击伪造证件、倒卖房屋,骗取补偿款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维护改造工作秩序;依法处理假借改造之名,煽动群众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住房改造安置工作的社会稳定。

(七)社会工作部(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改造安置引发的信访稳定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做好群众思想安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八)司法局。负责对房源分配及其他现场工作进行公证监督,同时,按照方案规定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出具书面公证书等工作,确保改造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九)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做好改造项目供电线路的现场断电安全工作,并根据改造涉及的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产权的高低压线路迁改和拆除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线路迁改方案及工程预算。

(十)纪检监察工委第三监督检查室。负责在改造安置中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负责对参与改造的公职人员的工作纪律和作风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五、其他规定

(一)符合本次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改造安置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关情况应在改造工作启动前向居民充分告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如对有照房屋面积有争议,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负责测绘的部门应具有合法资质,测量过程应公开透明,测量结果应及时告知争议双方,并由现场参与测量人员及到场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三)调查摸底前已经倒塌没有基础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倒塌后有基础并且墙体在半米高以上的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部分倒塌主体存在的主房房屋,按照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在调查摸底后倒塌的房屋按照调查登记在册时的状况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实施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和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合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五)在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过程中,红梅镇政府和梅河煤矿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办理确定为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

(六)本方案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9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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