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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财政预算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新管发〔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0:4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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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财政预算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市政府2023年11月10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财政预算

追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应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强化追加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取得预期效果。

第三条 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落实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的增支政策,落实新区党工委(市委)、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四条 财政预算追加按照“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申请预算追加事项,行文时须列明追加事由,提供政策依据、重大项目批复,支出明细和使用计划,由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追加事项签批拟办意见。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部门、单位申请预算追加批办报告后,根据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本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申请预算追加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研究。

第七条 经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预算项目,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事项,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八条 预算追加支出涉及年度预算整体调整的,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根据追加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接受市人大监督。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年度内预算追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事项,经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项,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需要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审批。

属于特殊或紧急事项可先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签批执行,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预算追加;属于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的民生保障刚性预算追加事项,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节支观念,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预算追加资金结余不可调剂使用,按规定全额收回财政。

第十一条 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新区审计、纪检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假支出、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中央、省重大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政策解读:关于《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财政预算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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