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火灾分级标准
1.6火警分类及分级
2 指挥机制及职责
2.1市总指挥部及职责
2.2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火情监测
3.2火灾预防
3.3隐患消除
3.4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值守
4.2信息报告
4.3响应分级
4.4先期处置
4.5响应程序
4.6响应措施
4.7组织指挥
4.8安全防护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后勤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7 宣传及演练
7.1宣传培训
7.2演练
8 奖惩机制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更新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风险,规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防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程序化、科学化、统筹化、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我市在处置较大火灾事故时,迅速有效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梅河口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吉林省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梅河口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已发生或即将发展成为较大火灾事故,需要市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一般火灾事故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级一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特殊情况及时报上级市政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各类专家的指导作用,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火灾扑救行动高效。
1.4.3 规范程序,科学施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工作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修订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等工作。
1.5 火灾分级标准
1.5.1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3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4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火警分类及分级
1.6.1 火警类型分8类:普通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带电设备/线路、其他类火警。
1.6.2 火警分级: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 指挥机制及职责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及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火灾处置工作组、专家组等组成。总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总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灾情需要,成立梅河口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文旅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梅河口大队、市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梅河口经营处、中国移动梅河口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梅河口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梅河口市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以上成员单位设负责领导、联络员各1名,联络员由单位职能处(科)室负责人担任。
2.1.1 市总指挥部职责
(1)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置较大火灾事故,配合省总指挥部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火灾扑救相关信息,及时向省总指挥部报告火灾处置情况。
(3)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火灾扑救力量,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结合扑救相关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定专人发布火灾扑救有关信息。
(5)负责火灾事故的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火灾事故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做好火灾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报告通报、研判分析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调度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处置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负责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总指挥部指挥火灾事故的经费支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评估,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组织建筑专家对建筑物坍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市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车辆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维护公路畅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旅局: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台、电视台的现场新闻资料收集、整理,以及按照市总指挥部、市委宣传部的要求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总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和各基础电信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火灾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水利资源的调配。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完成市总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武警梅河口大队: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处置工作;对火灾事故地区重要目标实施警戒,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戒对象转移;灾后现场的警戒。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市总指挥部要求,输送或切断电源。
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梅河口经营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车辆的油料保障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2)各成员单位和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出动命令后,正确选择便捷的路线和运输工具,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组队集结,并安全到达火灾事故现场。
(3)各成员单位和灭火救援力量要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加强信息反馈,保持同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认真执行各项指令。
(4)宣传单位要按照市总指挥部要求,发布火灾事故情况和相关新闻。
2.2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
2.2.1 办公室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2.2 职责
(1)负责市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部署,办理市总指挥部文电、会务等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市总指挥部。
(3)联系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对火灾事故扑救情况进行上报。
(5)组织本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演练效果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补充和修订预案。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指挥员,在市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供水保障组、综合协调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和物资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
2.3.1 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根据市总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人、消除危险源、控制灾情发展、现场灭火和监护等工作。
2.3.2 专家技术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领域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解决灭火救援中的技术性问题,对灭火救援行动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指挥部完成灭火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2.3.3 供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水利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社会单位水池和天然水源为火灾事故现场用水提供有利条件。
2.3.4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紧急调动运输车辆、挖掘设备、清障设备、起重设备、灭火药剂等,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协调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2.3.5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总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消防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通信技术人员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或简易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2.3.6 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派医院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对灭火救援行动中出现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急救站。
2.3.7 生活和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指导做好因灾害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梅河口经营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车辆的油料保障工作。
2.3.8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2.3.9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委网信办负责较大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台、电视台的现场新闻资料收集、整理,以及按照现场总指挥部、市委宣传部的要求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2.3.10 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火情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119调度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3.2 火灾预防
市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规划体系,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农村、社区和社会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
3.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4 预警
按照场所性质、扑救难度、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火警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火警和Ⅲ级火警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指挥。Ⅱ级和Ⅰ级火警初期处置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指挥,省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到场后,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向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限。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3.4.1 Ⅳ级(蓝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4.2 Ⅲ级(黄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Ⅳ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3 Ⅱ级(橙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Ⅲ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4 Ⅰ级(红色)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Ⅱ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5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一般应自动提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缺水时节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上下班交通高峰期。
(6)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值守
4.1.1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班值守。在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4.1.2 参与较大火灾事故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对于确定Ⅲ级(黄色)火警后,消防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总指挥部报告信息。对于确定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火警后,消防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总指挥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政府及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信息。
4.2.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信息应当简明扼要,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4.3 响应分级
4.3.1 响应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数量、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当接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时,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响应,由市总指挥部在省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二级响应。为已经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当接到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时,启动火灾事故二级响应,由市总指挥部在省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三级响应。为已经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即将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当接到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时,启动火灾事故三级响应,由市总指挥部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四级响应。为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市级认为有必要启动的火灾事故。当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市总指挥部启动火灾事故四级响应,由市总指挥部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原则上,一、二、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四级应急响应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
4.3.2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当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或影响发生变化时,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 先期处置
发生初期火灾后,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组织职工或群众疏散,控制火情蔓延;指示、引导消防车道和水源,帮助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产生次生或衍生灾害;按要求参加人员生命抢救,切断电源、燃气管道等。
先行赶赴现场的各部门应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抢救伤员、扑救火灾、疏散群众工作;实施现场警戒,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为现场火灾扑救开辟绿色通道;维护现场秩序;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现场相关情况。
4.5 响应程序
4.5.1 四级应急响应
达到四级响应条件的,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启动市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总指挥部进行火灾处置工作,启动本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4.5.2 三级应急响应
达到三级响应条件的,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市总指挥部及时向省总指挥部报告火灾扑救相关情况。
4.5.3 一、二级应急响应
达到一、二级响应条件的,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市级一、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总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总指挥部继续进行现场指挥,部署好本级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火场情况上报省总指挥部。当省总指挥部到现场后,市总指挥部进行指挥权移交,并在其指挥领导下开展各项火灾处置工作。
4.6 响应措施
(1)现场作战指挥部及时到达现场,根据任务分工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查看现场,初步掌握灾害事故范围、危害程度、毗邻情况、道路水源及前期作战力量部署等情况。
(2)听取事发单位负责人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看图纸资料,全面掌握先期处置情况。
(3)召集事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应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等人员分析研判灾情,制定火灾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向全体应急工作人员进行通报。
(4)火灾扑救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根据各参战力量到场情况,划分任务区域,明确各队伍任务,实施统一指挥。
4.7 组织指挥
市总指挥部负责整个现场的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工作,确定战术措施、下达作战指令、调整作战部署、控制火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上级到达现场后,市总指挥部应与其交接指挥权,主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措施,服从指挥,完成作战任务。
4.8 安全防护
在火灾事故扑救过程中,参战人员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开展现场安全评估时,如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参战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暂时撤离参战人员。
4.9 信息发布
按照前述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及时向可能受到火灾事故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根据需要适时发布权威信息,视情举办新闻发布会,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火灾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火灾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10 应急终止
一级、二级应急救援响应的终止,由省总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三级、四级灭火救援行动终止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下达撤离命令,加强撤离中的指挥与协调,督导各参战力量有序安全撤离。
(2)视情况派专人留守,负责指导事发单位所属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3)撤离事故现场时,各参战力量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恢复正常的运行秩序。
(4)队伍撤离后,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向总指挥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消防救援队伍在火灾扑救完毕后,要向事故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必要时,留下少数灭火力量实施现场监护。
5.2 火灾调查处置,由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3 总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和上级政府。
5.4 由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等方面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5 火灾扑救结束后,总指挥部应及时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体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逐步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全市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消防部门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要加强社区、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包括运输保障、油料保障、装备器材保障、灭火药剂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经费保障、社会联勤保障等8种保障方式,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联合保障。
6.3 通信及宣传舆情保障
市工信局协调中国移动梅河口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梅河口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梅河口市分公司等单位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况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络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宣传及舆情保障工作,消除负面舆情信息的影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织其所辖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在事故发生地快速疏导交通,设置“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做好抢险救援及物资投送保障工作。必要时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5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区医疗救护应急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根据伤情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市总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积极参加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心理咨询师对受灾群众和参战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其所辖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维护火灾现场治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 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与培训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有关部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多渠道火灾预防、自救逃生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7.2 演练
各级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增强各单位工作配合,提升协同作战能力。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各类火灾事故处置能力。
8 奖惩机制
8.1 奖励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和解释;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完善更新,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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