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17〕41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各乡镇(街)成立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各乡镇(街)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一)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原则。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建立和制定符合需要的调解组织和调解程序、调解方式。
(二)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原则。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原则。充分尊重地方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四)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各乡镇(街)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综治办、司法所、农经中心、土地所、乡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村组调解员人数按村民小组数量或自然屯数量进行设置。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充分利用“三农”有关培训项目开展调解人员培训,用三年时间完成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乡镇(街)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村组要综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夯实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争取财政支持,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察验民情民意,消除纠纷隐患,建立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1. 明确调解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 规范调解程序。调解可参照如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调解小组或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要求的,调解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3. 健全调解工作制度。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定期通报、研判等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纠纷信息。建立告知引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调解工作定期考评制度。
三、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纳入乡镇(街)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导乡镇(街)调解工作,配合综治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考核。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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