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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

发布时间:2018-01-02 08: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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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17〕3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和随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委办疾控函〔2017〕7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 “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

市综治办: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管控及政策落实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管理;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市公安局: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精神病专科医院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将确定为危险评估等级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并进一步落实列管措施。

市民政局: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市发改局:负责将精神卫生相关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残联:负责对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办理残疾证明,享受相关待遇,并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推动相关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困难群体保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市司法局:负责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定期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认真预防和化解心理健康应急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保障基本抗精神药物的质量。

各乡镇(街):负责组建由乡镇(街)分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为组长,村委会(社区)、派出所、民政、残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综合管理小组各成员工作职责,建立协同工作和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工作,推动精神卫生工作落实;协助精神病专科医院对及时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协助相关部门对经诊断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开展随访管理、治疗康复、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集中排查机制。每年定期由乡镇(街)组织综合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2.定期沟通机制。各乡镇(街)和综治、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乡镇(街)要及时将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要及时将危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通报市综治办和公安局;市公安局要将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市综治办和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局;市残联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和卫生计生局。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街)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市公安局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局将其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暴力迹象的,市公安局要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

3.应治尽治机制。市卫生计生局要组织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危险性行为评估和规范化治疗工作,直至符合出院标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以及乡镇(街)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街)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市民政局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局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市综治办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乡镇(街)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村(社区)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村(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和乡镇(街)综治部门、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与精神病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市卫生计生局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和司法局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市公安局和卫生计生局要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市公安局要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一体化服务网络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2.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和康复,指定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为我市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定点医院。加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精神卫生门诊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本乡镇(街)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季度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部门联动会议,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乡镇(街)和部门予以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参与精神卫生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性化服务和对患者关爱的思想,不要公开宣传,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患者家庭和患者本人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二)要保护涉及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的隐私,各部门务必建立健全严格的精神病患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严谨向无关人员传播患者信息,杜绝信息泄露。

(三)各乡镇(街)要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并制定实施方案,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实施方案要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配备精神卫生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要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本方案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附件:梅河口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艳玲 副市长

副组长:李艳民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刘铁民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赵煜晖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恩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迟晓龙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徐景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于乃全 市司法局副局长

邢昌玉 市残联副理事长

于长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铁民(兼)

副主任:赵煜晖(兼)

韩立琴 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院长

成 员:梅殿斌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科科长

刘光明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杜跃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李 刚 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精防科科长

王 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科科长

联 系 人:李 宏

联系电话:4370355

邮 箱:57337637@qq.com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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