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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13: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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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吉林省考察时所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三、四四、五五”发展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 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3. 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4.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5.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筹资多渠道、保障精准化、具有独立社会保险制度属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市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就业领域的拓展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相一致。根据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适时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

(二)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试点阶段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等渠道筹集,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逐步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为辅、互助共济的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在试点阶段,参保单位和人员暂不缴费,从上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转部分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划转标准暂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80元,实行单独核算。市政府根据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收支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试点结束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作为独立险种进行征收。

四、待遇管理

(一)保障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对短期失能人员的临时性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探索通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试点阶段先在医疗机构的护理病房、舒缓病房以及养老机构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定点,为入住在定点机构内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保险待遇。待经验成熟后,适时扩大到居家照护保险。

(二)待遇标准。失能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偿比例为80%,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70%。

(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 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管理与服务

(一)定点机构管理

1. 定点照护机构确定。符合定点照护机构基本条件的各医疗护理机构和养老机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确定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照护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积极为参保患者提供舒适的长期照护服务。

2. 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管理。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按协议处罚,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护理机构与医院,通过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二)服务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人员评定、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等项工作。失能评定工作专家评审费,参照工伤保险鉴定收费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参与经办、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将受理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调查、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经办服务,通过政府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经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

(三)基金管理与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按相关规定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以利于费用控制管理和向定点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1. 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标准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具体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综合评价申请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作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依据。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2. 长期护理保险付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根据定点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接受护理人员数量等因素采取人头付费、床日付费、定额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四)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现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建立“智慧长护”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经办能力建设。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细化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六)监督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多层次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监管政策。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方面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退出机制。要严格待遇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防范道德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投诉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重点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资格、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等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通过实地检查、智能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参保人员、定点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管。

六、政策制度衔接

(一)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纳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二)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保障对象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七、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财政、卫生计生和民政四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主要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具体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拨付结算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做出相应调整并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增加经费预算。民政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老年护理服务的衔接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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