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梅河新区“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梅河新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区自然资源局)是吉林省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梅河口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新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新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自然资源工作、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执行国家及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按照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五)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相关产业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六)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内容的编制。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工程项目。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新区(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九)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三)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森林公安业务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新区党工委(市委)、管委会(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优化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八)与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新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五条新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务科、人事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密码、政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行政审批和确权登记科、安全生产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三)国土资源管理科(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和所有者权益科)。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订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承担拟订供地方案及报批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和落实区域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林业资源管理科(林政科、生态修复科、林长制工作科)。组织、指导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运输。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行业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编制林业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推进安全监管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利清单。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行为,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以防范遏制行业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预警工作双重机制。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应急处置。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新区(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
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指导、监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和研究。负责指导国有林总场和基层林业工作的建设和管理。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拟订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指导森林公安业务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科(矿业权管理科、地质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科)。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系统实际,研究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职业健康监管。拟定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推进安全监管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把相关人员或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预警工作双重机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应急处置,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新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市林业局局长1名),自然资源督察(副处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职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5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新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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