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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9-08-27 15: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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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 号) 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 申报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局机关综合会议。负责局内信访、保密、文秘、档案、政务公开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财务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综合性文件。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二)移交安置科。负责指导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及中省直驻梅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承担国家计划移交的残疾战士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及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等工作。负责梅河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军用饮食供应站安全生产工作。

(三)拥军优抚科(双拥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烈士陵园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优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优待、抚恤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组织纪念活动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负责审核上报革命烈士以及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承担上级部门赋予的境外我市烈士和外国在我市烈士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等工作。负责梅河口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

(四)权益维护科(信访办公室)。起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事项,负责政策研究和宣传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软环境建设,组织指导系统内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法制、综治等工作宣传与开展。负责培训考核、统战等工作。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 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5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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