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保障范围,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9月4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新增80-89周岁非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能享受梅河口市高龄津贴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不同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明确超期申请的可以从2024年1月1日起算补发,明确办理流程。相比2011年政策标准,《办法》新增加80-89周岁非低保老年人群高龄津贴标准,新增加超期申请补发内容。 (一)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新增标准),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正在执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正在执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正在执行)。 (二)超期申请补发:超期申请办理高龄津贴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从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补发从2024年1月1日起。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已故已申请(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在符合条件的生命存续期给予补发。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时,申请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个人银行账户。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梅河口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已满3年,因此需启动更新发布工作。 三、起草过程 《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召开了听证会、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作方法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以村为单元进行。根据2005年发布《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区片综合地价可以采取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进行测算和比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上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近三年区域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厅〔2019年〕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454号)等法律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如期收获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采用评估方式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价格。在征收农用未利用地按照该区域对应类的区片地价进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3万元/亩予以补偿。 三是明确占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不予补偿范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仍然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五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新标准的制定以现行补偿标准为基础,保持政策连续性。2023年1月1日前已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具体补偿标准按上报时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2022年12月31日后,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按现公布标准补偿不足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偿征地差价款。 四、工作成果 (一)征地补偿标准区域划定情况 更新后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两个等级,范围为全市19个建制镇(乡)和5个街道,共涉及303个行政村的全部集体农用地。 (二)更新后标准 在综合考虑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地方调整意愿、农用地利用和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梅河口市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为一类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6万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5.5万元/亩)。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梅政办发【2024】6 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3〕4 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环领综办【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市政府决定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尚未明确职能部门的13处条款予以明确。 1.《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由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出具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并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4.《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由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 5.《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市工信局负责对使用生产淘汰的设备, 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 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6.《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 7.《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市住建局负责对违反此条款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8.《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市住建局负责对违反此条款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9.《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10.《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1.《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12.《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13.《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对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政策文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梅政发【2024】1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 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行动方案>》(吉政发20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聚焦细颗粒物( PM2.5) 和臭氧(O3)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浓度升高,减少重污染天气,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 2025 年,梅河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 93%; 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 28 微克/立方米以下; 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 1 天以内;全市氮氧化物( 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 10%以上。 三、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包括七部分内容: 一是促进产业绿色转型。通过严格新建项目准入、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实施 VOCS源头替代工程、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等四个方面促进产业绿色转型,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发展清洁能源。通过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措施,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改善能源秸秆。 三是发展绿色交通体系。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是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通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强化 VOCs 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餐饮油烟、 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等举措强化面源污染防治。 五是强化多污染物减排。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强化 VOCs 全流程、 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 六是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措施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七是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政策文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和过程 2023年12月,省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36号),要求全省各地市(州)科学调整客运站结构布局、打造客运站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关停客运站资源利用、落实财税土地支持政策,到“十四五”末,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物流、旅游、商业等多元化道路运输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客运站点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多元复合型模式建立,实现客运站健康稳定发展。 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梅河口市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前期调研、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请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指导等,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市级领导和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局、市旅游服务中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分公司9个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2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一)科学统筹布局,优化调整客运站结构布局。科学调整客运站运行和布局,撤并整合客流稀少、利用率不高的客运站;依托公交驿站,按“三品一厅五功能”模式,加强对学校、商超、旅游景区、医院等停靠站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整合检票、问事、行包托运等窗口,根据客流量变化,实行动态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客运站与公交客运等优化整合,分流人员,资源共享;与高铁站(长辽通高铁)联建换乘服务中心,实现城际客运、公交、巡游出租车和高铁站零换乘。(二)拓展服务功能,打造道路运输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客货邮”融合发展,合理规划各乡镇物流线路和集散点;支持与旅行社、景区等主体合作,增加旅游集散中心功能,提供旅游票务预订、信息咨询等服务,完善直达旅游景区景点的客运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渠道,开展梅河特色农特产品销售;利用自身现有资源,拓展“红旗示范市”空间,向社会提供充换电和充电托管服务,面向市场招商、招租;加强站务人员技能培训探索开展其他业务;继续支持客运总站经营中心街夜市并视实际情况适度拓展规模。(三)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税土地支持政策。允许客运站土地使用税先缴后退(补);支持客运站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用水、用热价格,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统筹运用现有资金渠道,利用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对日常运营予以补助,提升客运站综合服务品质;拓展客运站服务功能和综合利用;落实2021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6号文件规定,给予客运站日常运营补贴。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按照调查摸底、具体实施、巩固成果的步骤进行。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强化工作协同”三个方面叙述。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2024年度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 一、制定过程 2024年年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充分征求了市直各部门以及各乡镇的意见建议。根据决策事项范围相关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审核后,拟定了今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共包括光明中学和光明小学项目建设、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3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审议通过。 二、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 (一)光明中学和光明小学项目建设 “十三五”以来,我市建国路以东、长江路以西区域,先后建设城市经典、春佳林语、城市花园等10余个住宅小区,累计住户近2万户,区域内年均适龄就学儿童近5000名。目前上述区域周边缺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适龄就学儿童被分流到第五实验小学、育才中学等学校,造成上述学校存在大校额、大班额问题,不符合《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同时制约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为了满足上述区域周边居民对优质公办学校学位的需求,解决第五实验小学超大校、大班额问题,顺利完成2025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目标,急需新建光明中学和光明小学。项目计划建设于紫檀路与人民大街交汇处、检察院以南地段,分为光明中学和光明小学,总建筑面积约40800平方米,占地面积112亩。 (二)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和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于2023年9月开始,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全市19个乡镇街、高新区、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住建局、司法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第三方开展调研、讨论、听证、论证,已形成工作报告,成果已通过省厅专家验收及省级平衡。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两个等级,范围为全市19个建制镇(乡)和5个街道,共涉及303个行政村的全部集体农用地。 其中:一类区片包括:全市5个街道;李炉乡;海龙镇(包括大榆树村、先锋村、新胜村、兴隆村、裕民村);黑山头镇(包括团结村);曙光镇(包括安乐村、东太平村、莲花村、六八石村、罗家村、曙光村、同胜村、汪家村、五八石村、西太平村);湾龙镇(包括莲河村、龙河村、湾龙沟村、五奎顶子村、小榆树村、兴安村);杏岭镇(包括兴起村、永顺村),共50个行政村。 二类区片包括:红梅镇;吉乐乡;进化镇;康大营镇;牛心顶镇;山城镇;双兴镇;水道镇;小杨乡;新合镇;兴华镇;一座营镇;中和镇;海龙镇(包括八家岗村、城南村、春光村、春明村、东吉村、利民村、双顶村、双峰村、先进村、鲜红村、向前村、正义村);黑山头镇(除团结村以外行政村);曙光镇(包括艾家村、安全村、红星村、五人班村、永富村);湾龙镇(包括福安村、共安村、农安村、三山村、三兴村、双安村、双山村);杏岭镇(除兴起村、永顺村以外行政村),共253个行政村。 一类区片补偿标准为:90元/平方米,(6万元/亩),补偿标准沿用原有标准,一类区片范围由原25个行政村扩充至50个行政村。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为:82.5元/平方米,(5.5万元/亩),每平方米比目前标准增加22.5元,每亩比目前标准增加1.5万元。(目前标准为4万元/亩)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日前,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后的预案包括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部分为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减灾委员统一领导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明确了委员会以及总指挥、副总指挥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相关职责,确定了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职责;依托省专家库成立专家委员会;确定了宣传报导、监测报告、收集评估、转移安置、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医疗保障、车辆保障、灾后重建、捐赠接收等10个工作组;落实了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三部分为应急准备,明确了六项具体工作措施,在经费、物资、人力资源、应急避难场备、通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社会动员等10个方面进行提出了准备要求,对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作出了安排;第四部分为信息管理,对预警信息内容、报告时间、灾情发布进行了明确;第五部分为预警响应,主要包括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和响应终止;第六部分为应急响应,对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和响应终止进行了明确,对应响应级别,分别确定指挥层次、工作程序、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第七部分为灾后救助,包括灾后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四方面内容;第八部分为责任与奖惩。 我市此前执行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2015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央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新要求后,该预案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救助工作要求,需要进行重新修订。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救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的预案需要说明的是:受我市人口数量和经济体量限制,本预案确定的四个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均对应省政府应急预案中的启动条件按比例进行了调整。 梅河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3月28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债务化解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债务化a解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债务化解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资产家底,理清资产权属,算清资产价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主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从财政收入、调整支出、债务重组、政府债转经营债等四个角度开展化债资产清查工作,以清查工作完成后提供详实数据、为全市化债工作部署提供决策参考为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以2023年12月31日为清查工作基准日,划定了清查对象,标定了清查工作具体范围。 《实施方案》分五阶段确定了清查工作的具体内容与步骤,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0日,完成动员部署、业务培训、自查自报、抽查核查和总结上报等相关工作。 《实施方案》从组织协调、责任落实、纪律督导等方面对本次债务化解资产清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债务化解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3月15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构组织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奖惩、应急预案的管理、相关单位及职责、名词术语11个章节。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编制本预案。编制依据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我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四、具体内容 第一章节,阐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以及工作原则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节,明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包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职能部门以及各应急工作组体系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三章节,提出监测预警和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监测,收集并报告、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预警方面,包括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方法、预警行动措施、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等内容。 第四章节,提出具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措施,包括先期处置方法、分级响应流程、指挥和协调方式、应急响应处置关键措施、响应终止条件、总结以及各类应当报告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基本信息报告程序等核心内容。 第五章节,梳理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工作内容,包括总结评估、调查处理、善后处置、保险、生态损害评估和调查、生态损害恢复等6个方面。 第六章节,指出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与技术保障以及人力保障等要求。 第七、八章节,提出环境应急工作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等监督管理要求。并对环境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应受到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第八、十、十一章节,主要明确预案实施管理要求,相关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具体工作职责和分工,同时对相关名词术语作出解释。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3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梅河口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 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逐步推动农村供水城乡均等化,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面保障农村居民用水新需求,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梅河口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年)》后,2024年1月,市饮水办完成了《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经市水利局内部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6个涉及单位意见并达成共识后,形成了《实施方案》修订稿,并上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方案》,于3月1日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方案》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实现目标。结合梅河口市实际,明确了2024年到2026年,规模化供水、24小时供水、计量收费、水质提升、企业化运营长效管护机制等方面的主要实现目标。 第二方面是重点任务。详细解读并细化工作任务。将全面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大力推进规模化供水健全完善长效管护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质保障能力三个方面,细化为11个重点工作任务,为梅河口市农村供水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落实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方面是保障措施。从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资金保障、强化应急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保障要求。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