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 2、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3、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4、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5、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 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1 与单位签订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要求与原单位已办理中断缴费)
2 与单位解除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
二,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人员断缴且申请补缴的
三,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有欠费情况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欠费补缴
四,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且想申请缓缴
五,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
六,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申报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原始工资表,居民身份证
三,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第三方担保协议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申请缓缴报告和事由说明,资产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
五,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申报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登记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企业职工实发工资统计表,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有欠费情况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欠费补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1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1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1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1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20.《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2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适用对象 : 参保群众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单位职工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4.原始档案。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修订版)》(吉社办〔2020〕13号)第四十六条报人社部门进行退休审批,经批准退休的,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并提供一下资料3.《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办字〔2018〕29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服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6、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人员申领) 1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16、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离退休人员申领) 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出) 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出) 19、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退役军人转入)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入) 2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入) 23、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随军未就业家属转入)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已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法院判决书或满足暂停待遇情况材料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非本辖区内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6、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 (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户口簿,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明确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咨询电话
0435-430393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现阶段无法经办)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在本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10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参保缴费凭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1.2.4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其步伐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释放证明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转入接受函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人员申领)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必须提供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公证书、户口簿)和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经办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两地或多地存在重复缴费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缴费收据,重复参保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6、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离退休人员申领)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已经享受养老待遇的享待人员,无欠费,享受养老待遇的享待死亡人员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正常使用(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结算每月16-25日不能受理此业务)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享受待遇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注销的,必须提供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公证书、户口簿)和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3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出)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19、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退役军人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安置地本单位辖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或退役证,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咨询电话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 (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3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3、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随军未就业家属转入)
咨询电话
0435-43039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户籍地或配偶安置地为本单位辖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退休人员档案查询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信息档案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13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29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在社保局已登记退休且已向社保局档案部门移交本人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需要调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及组织;
需要调用退休人员档案的用人单位。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登记查询;
2、代办人员需持退休人员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手续)查询;
3、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需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查询;
4、原用人单位需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查询。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3.0版》(吉社保﹝2018﹞5号)
第十章 档案管理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吉社保﹝2018﹞7号)
第九章 档案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失业补助金申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适用对象 : 参保群众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3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领取相应失业补助金
-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服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失业保险金申领 5、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6、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8、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1、技能提升和补贴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依法参保的企业职工,不欠缴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含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月数,但不含0工资缴费记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需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四平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能够在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及国家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够进行核查,若存在外地转移参保信息,在原参保地社保经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如跨统筹区申领,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及环保政策情况,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政策要求。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五证合一”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复印件;
3.收据(盖有企业财务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
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户籍地为本单位辖区;办理时间与解除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需要将外地养老保险也转移到本单位辖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待遇转移确认单,社会保障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4、失业保险金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5、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无需个人申请,自动随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无
材料形式:无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
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
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
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人员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6、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死亡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死亡证明,火化发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
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
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
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
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
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件和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8、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无需个人申请,自动随失业保险金同步代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无
材料形式:无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人员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缴纳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社会保险费缴纳 2、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费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0435-430392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1、社会保险费缴纳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续人员;
2.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完毕,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个人身份证,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费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个人缴费出现多收等情况的,由参保本人自行 选择到税务局或社保局提出申请.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困难群体参保登记)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单位新参保登记) 4、参保单位注销 5、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7、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五证合一的单位新参保登记) 8、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0435-4303920
0435-4869315 0435-430393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困难群体参保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困难群体的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单位新参保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未参保且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单位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证明书(制式在官网下载),申办人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之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4、参保单位注销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成建制转出且无欠费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单位委托书,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证明材料,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统一接收的证明,注销、吊销证明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
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5、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与单位签订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要求与原单位已办理中断缴费)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信息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现阶段无法办理)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批准成立文件,法人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制手册,银行开户许可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7、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五证合一的单位新参保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未参保且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单位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证明书(制式在官网下载),申办人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之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8、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符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
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
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单位合并与分立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社会保险单位合并与分立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因企业需要,上级或市监部门出据相关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单位出据上级部门或市监部门出据的单位合并或单位分立的相关手续。
2、分立或全合并单位出据的情况说明。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5号)第三节 单位合并与分立第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在30日内持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参保单位存在欠费或待转基金的,应先结清相关账务后再办理合并、分立手续。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合并或分立手续。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2、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5、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0435-4303908 0435-4869315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无
审批结果
无
1、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法人身份证(可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或经在人民银行官网核验的银行开户证明,单位公章,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部门核准执业,相应证件和资料(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相应证件和资料(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相应证件和资料(参加险种),相应证件和资料(开户银行信息),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
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2、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养老待遇领取人申请,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在职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变更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原始档案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审批资料、部门批准文件。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符合领取工伤待遇职工所在单位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
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
接结算并支付。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5、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服务对象需修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
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
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
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