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为举借。
按照国家规定,2021年我市拟通过省政府代发新增一般债券49400.00万元、新增专项债券28000.00万元、再融资债券偿还2021年到期债券本金69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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