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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29 14:4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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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上河湾二期,西至上河湾锅炉房,北至新民路,南至梅河河堤(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住宅房屋总户数为126户,房屋面积为4297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

  2.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照房屋同期一体建设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部分,产权登记面积25%以内部分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超出产权登记面积25%以上比例部分参照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及《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发[2017]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和棚改货币化(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的方式安置。

(一)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1.安置房源条件

(1)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2)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2.选择购买存量房(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

(1)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2)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200元给予补偿作价。

(3)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且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补足至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4)临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500元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非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有照面积按照住宅的安置方式补偿作价。以上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另给予补偿作价的10%,作为营业损失补偿。

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作价。

(三)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直接货币补偿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约定期限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从签约之日起,10日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补助;20日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补助;超过20日的,取消奖励补助。

(3)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取消搬迁奖励。

(4)征收无审批手续的独立院落房屋,经核实房屋所有人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产权房屋,并且被征收房屋为家庭成员唯一住所的,经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完成搬迁的,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按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超过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相关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房屋院落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6)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7)住宅房屋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20元/㎡;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住房安置的,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补助6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助。

2.房屋装修和其他构造物

有线电视1100元/户;成龄果树100元/棵;成材树200元/棵;上水井1000元/口(含配件);沉井500至1000元/口;暖气片(含配套管件)120元/片;青苗10元/平方米;经济苗木20元/平方米;信鸽、犬类、禽畜等养殖动物自行迁移,只给予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家禽、信鸽10元/只;犬、猪、羊等家畜100元/头;牛、马、驴等家畜200元/匹;持有合法手续且事实存在的动力电设施550元/瓦千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3.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

(2)不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房屋而事实用于经营,但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本条第(2)项补偿标准的50%执行。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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