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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4 14: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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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及省绩效考评组反馈意见,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支持资金被调整为564万元,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依据《吉林省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吉商建〔2023〕16号)文件内容,现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商业体系建设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审核,规范验收。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二、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方式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乡(镇)集贸市场。计划在人口多、消费市场潜力大的乡(镇)改造 5 个基本型乡镇集贸市场(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杏岭镇、进化镇)。

(1)支持方向:主要补助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集贸市场辅助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设立公益性农产品销售区,为农民自产农副产品交易提供便利。乡(镇)集贸市场应按照《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应达到相应标准。

(2)支持方式:乡镇政府投资建设改造的,可由市政府全额补助。乡(镇)政府按照公益性市场标准进行改造,单个市场补助不高于 50 万元。

(3)改造要求:由乡镇政府组织建设投资改造的乡(镇)集贸市场按公益性市场要求改造,需通过会议决议或专家论证确定实施;项目选址优先考虑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已支持的现有封闭、半封闭市场,或人流、商流、信息流充沛的乡(镇)集市。计划于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

2.数字赋能提高供给质量。

(1)支持方向:能按需捕捉全域商业数据,动态跟踪市、乡、村三级地域零售、产业、电商、物流、服务、农产品流通等网点网络建设,明确区位、数量、规模、业态功能、服务等商业数据,指导当地产业链上下游合理布局,及时满足消费市场需求;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2)支持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可全额补助,合作协议须明确一次购买应服务 5 年及以上,按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3)改造要求:计划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选择在全国同行业内影响面大、权威性高,能够高质量提供大数据监测统计服务或县域商业数字赋能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改造1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基本型)。

(1)改造内容: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建设,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相关的设施(参照GB/T28581 和GB/T21072 标准实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仓库、冷库的改造升级,补助购买货架、托盘、分拣、配送车辆等设备设施。支持发展智慧物流。

(2)支持方式: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的标准给予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与乡镇快递物流站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用于服务功能升级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总额的 70%。

(3)改造要求。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优先选择邮政、供销和商贸物流、电商快递、供应链等优势突出、具有物流快递资源整合和改造能力的法人企业承办。项目选址综合考虑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已支持的现有场地,或邮政、供销、商贸物流企业现有物流仓储配送基地、物流产业园等能够满足运营服务条件的现有场所。市级物流配送中心改造,需在单一、完整空间场地内划分功能区域,按 “1+N、N+1 或第三方服务”等模式和“五统一”原则完成资源整合,实现统仓共配、一件代发等功能。计划于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

2.改造19处乡(镇)快递物流站(基本型)。

(1)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项内容。其中,作业场地改造,中央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有场地条件的应按作业类型实现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区块分区作业;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相关的设施(参照 GB/T28581 和GB/T21072 标准实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小型仓库改造和补助购买货架、手持数据终端(PDA)或库采仪智能终端机、冷(冰)柜等设备设施。

(2)支持方式:每个乡(镇)物流配送站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的标准给予支持、各站点可根据快件数量及相关实际需求调整投资额度,配置相关需求设施设备,但单个站点补助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市级物流配送中心与乡镇快递物流站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3)改造要求:需实现物流体系项目统筹开展,与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项目选址优先考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的乡(镇)商贸中心,综合考虑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资金建设的乡(镇)物流配送站,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邮政、供销、电商、快递、交通、商贸物流等能够满足运营服务条件的现有场所。计划于2024 年 12月底前完成。

(三)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1.改造1个市级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中心(基本型)。

(1)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作业场地建设、服务功能升级两类改造项目。其中,作业场地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室内简易装修、实现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作业;对仓库进行冷藏及通风储藏改造;根据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改造,配备消防安全、污水处理等相关的设施。服务功能升级,主要补助购买电脑、打印机、装卸等设备设施;配备中(小)型清洗机、烘干机、打包机、真空塑封机等初级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设备设施;出入库信息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

(2)支持方式: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中心可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的标准给予支持,但补助上限不超过 39 万元。

(3)改造要求。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优先选择下沉供应链的电商、物流、供应链和邮政、供销等具备条件的法人企业承办。项目选址可根据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分布情况综合统筹考虑确定符合运营服务条件的现有场地及设备设施。计划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2.支持农产品上行。农产品上行项目包括:渠道体系建设、品牌体系建设等项目。2023 年度主要实施渠道体系建设计划每年组织或参加省内外线上线下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等拓展农产品上行渠道的促销活动不少于1 场。

(1)支持方向:支持相关龙头企业对优势特色农产品申请资质认证和商标注册。渠道建设主要支持参与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的场地租赁、展台搭建等建设内容,补助线上促销企业销售商品的物流快递包裹费用,补贴标准不高于邮政当年资费的 50%,补助产品类型为本地大米、松子等有一定知名度的本地特色农产品相关渠道及品牌建设。

(2)支持方式:农产品上行补助总额度不超过 15.05 万元。其中,线下促销活动按照补助上限不超过 15 万元;线上促销活动每场可按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当地当年邮政快递收费 50%的标准补助物流快递费用。

(3)改造要求: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等线上线下农产品促销活动,优先选址有意愿参与的电商供应链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等法人企业承办。计划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组织实施。成立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负责推进全市商业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或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实施项目。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条款要求、时限要求实施项目。

(二)资金拨付流程。对验收合格并在公示期已满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验收后,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三)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商务部门的评估和验收。

(四)建立项目档案。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政府承担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责任。负责对项目跟踪、检查与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管;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五)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核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二)本办法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请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领导小组办理。

(三)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实际调整,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四)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梅河口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机关等另有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梅河新区商务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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