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梅河口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十一批(2021年9月15日) | |||||||||||
序号 | 省内编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办结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1128 | D2JL202109050045 | 一是爱民街沈阳铁路局梅河口铁路机务段昼夜运输、鸣笛噪音扰民,二是维修厂房排烟口黑烟滚滚异味严重,三是梅河口铁北区辉发河、河面有油污。 | 梅河口市市辖区 | 噪声 大气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机务段位于梅河口市和平街道惠民路1178号。主要承担梅河口-通化、梅河口-沈阳、梅河口-吉林、梅河口-四平铁路运输牵引任务,检修车间负责机车检修,整备车间负责机车日常整备。 问题一:“爱民街沈阳铁路局梅河口铁路机务段昼夜运输、鸣笛噪音扰民。”问题部分属实。梅河口市机务油库线与爱民路交汇处为无人执守平交道口,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机车通过道口时需鸣笛示警,存在噪声情况属实。油库运输线为机务段专用补油运输线,每周两次向油库运送储备油,具体运输时间由车务部门确定,不存在连续昼夜运输现象。 问题二:“维修厂房排烟口黑烟滚滚异味严重”问题不属实。柴油机车进入维修车间后处于关闭状态,维修完毕后,使用电瓶牵引车牵引出库,维修车间厂房无排烟口,未发现黑烟滚滚异味情况。 问题三:“梅河口铁北区辉发河、河面有油污。”问题不属实。梅河口市铁北区域内无辉发河。梅河口机务段内设有污水处理厂,段内污水由段内管网收集汇总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再经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后排放。机车维修车间产生的废机油收集桶装,进入危险废物储存间进行储存,最终由吉林市运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市河长办、河道管理站到爱民街铁路机务段附近区域、城区辉发河及其支流梅河上游沿线的同意电站、丰收村河段至梅河与东丰交界处,徒步进行摸排巡查,未发现河道范围有非法排污及河面油污情况。 |
部分属实 | 主要措施: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机务段考虑周边已发展成为居民区,为减少噪声扰民,已在平交道口处安装人工防护栏,并要求机车通过时非特殊情况不准鸣笛(紧急情况除外)。 | 办结 | 无 | |
2 | 1172 | X2JL202109050005 |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期间,厂界外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二是玉米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三是该单位的汽车修理厂在厂区外,修车、冲洗车辆产生的废水污染环境。举报人希望尽快解决。 | 梅河口市市辖区 | 大气 扬尘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一:“生产期间,厂界外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城区天河街3号,1989年开始建设,1992年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酒精、食用植物油、高蛋白饲料、食品级二氧化碳等。该公司在酒精生产过程中蒸馏后的酒糟液经过离心分离、蒸发浓缩、干燥三个工序制成酒糟饲料(DDGS),在干燥时会产生水蒸气、烃类、脂类、蛋白焦化等物质排出。处理工艺是将干燥工序排出的废气经过水洗后进入蒸发浓缩工段冷却至60℃左右排放,冷凝水和洗涤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此工艺基本能够去除异味物质,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废气中的热量,目前是国内最先进的酒糟干燥和废热利用工艺,但因收集处置废气设施回收和处置率达不到100%,生产过程中有异味产生。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废水、无组织废气、噪声自行检测,2021年8月1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浓度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二:“玉米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对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正在运营的车辆进行现场核实,大多数车辆能够遵守公司规定,每次运输玉米时都做苫盖处理,公司要求必须苫盖防止遗散、防止淋雨,在厂区卸完玉米车辆用吹风机清扫完毕后再出厂,但个别车辆及社会车辆在运输玉米过程中存在未苫盖现象。 问题三:“该单位的汽车修理厂在厂区外,修车、冲洗车辆产生的废水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有独立场区,修车、冲洗车辆全部在场区内进行,污水全部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场区外停有外地运输车辆,在等待卸玉米时存在检修、冲洗车辆现象。 |
部分属实 | 问题一:针对产生异味问题,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积极寻求更好解决方案,该公司己与同行业及专家研究论证,拟在原洗涤吸附装置的基础上,往洗涤水中添加非离子型相转移试剂,从而提高异味物质的截留率,此方法是否可行,现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该公司承诺只要更先进的工艺和技术推向市场,公司都会尽快采用,最大化去除异味,既创造经济价值又提升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问题二:针对玉米运输车辆扬尘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对阜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梅交执改[2021]第5号),责令该公司对其所属运输玉米货运车加强管控,严格执行车辆运输防尘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阜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告知书>,要求运输物品(散体货物)过程中,必须保证苫盖苫布,封闭运输。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问题三:针对阜康运输有限公司场区外社会车辆修车、冲洗车辆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了日常监管,对首次发现车辆司机进行了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3 | 1192 | D2JL202109050006 | 光明街道众诚万家小区东侧两公里处的大型垃圾填埋厂,夜间散发恶臭,严重污染周围居民环境。 | 梅河口市市辖区 | 大气 垃圾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反映的大型垃圾填埋厂为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总占地面积为35.78公顷,设计处理能力为400吨/日,使用年限为17年。该场由卫生填埋区、渗滤液处理系统和综合管理区三部分组成。总填埋区库容量为360万立方米,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建设完成并运行,2020年通过吉林省住建厅垃圾场等级复核,被评定为A级,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该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吉环建字[2007]333号)于2007年12月28日报批,2014年12月16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吉环审验字[2014]215号);渗沥液处理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梅环建(表)字[2018]50号)2018年7月18日报批,2020年5月完成自主验收。 市生态环境局对垃圾填埋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填埋场1号填埋区已全部覆膜、2号填埋区覆膜率达到90%,10%未覆膜区域正在作业,作业时散发恶臭气体。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臭气浓度超标,其中厂界外最高浓度443(无量纲),H2S超标:其中厂界外最高浓度0.162mg/m3。 |
属实 | 针对生活垃圾场存在问题,梅河口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梅河口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采取应急和长期治理措施控制垃圾填埋场异味,消除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一是在原有6台小型除臭设备及1台大型车载式雾炮机基础上,再购置10台雾炮除臭设备,对垃圾场加密布置消杀点位,现已全部安装到位。二是重新布置调节池收集管线,增加渗滤液处理车间设备收集管线,提升除臭能力和效果。三是对2台DTRO移动式渗滤液处理设备安装除臭系统,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方式,已经安装完成。四是对正在使用的II号垃圾填埋区采取边作业边盖塑料薄膜封闭方式,最大限度减小作业面,减少臭气产生;增加对作业面垃圾表面灭菌、灭蝇、除臭消杀;对作业边缘采用特种塑料薄膜进行封闭。经到附近小区现场走访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后,异味明显改善,全部治理措施将在2021年10末前完成,届时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再行检测。 针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超标问题,2021年9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责改字[2021]26号),责令在2021年11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9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罚告字[2021]26号),拟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下一步,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跟踪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时序节点落实整改。 |
阶段性 办结 |
无 | |
4 | 1143 | X2JL202109050009 | 举报人反映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五组朱某德占用耕地建二层楼房、刷车场、养猪场,其中楼房占地500平方米、刷车场占地100平方米、养猪场占地2000余平方米。 | 梅河口市市辖区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第一项问题:占用耕地建二层楼房情况属实。二层楼房现为康大营镇海源饭店和康大营镇金帝豪歌厅,由朱某某妻子秦某经营,为朱某某现唯一住所。该楼房与刷车场比邻,楼房及硬化部分占用部分建设用地和耕地,其中耕地面积为594平方米,为康大营村集体土地,土地现状为一般农田。 第二项问题:占用耕地建刷车场情况不属实。刷车场为梅河口市康大营镇运来汽车清洗中心,与二层楼房比邻,由朱某某妻子秦某某经营,占用原住宅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2016年朱某某在该处建设213.93平方米房屋,开展刷车经营活动,2017年3月转让给李某某经营。该刷车场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第三项问题:占用耕地建养猪场情况属实。养猪场为梅河口市根旭养殖厂,持有营业执照,由朱某某女儿朱某经营,养猪场有母猪70头,仔猪120头。该厂占用康大营镇康大营村一组集体土地面积1993.81平方米(水田249平方米、旱地1744.81平方米),其中猪舍617.93平方米、塑料大棚59.2平方米、宿舍彩钢房64.87平方米。经市自然资源局勘测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 |
基本属实 | 第一项问题:2021年9月7日,康大营镇政府对朱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梅康大营责改字〔2021〕2号),责令其在2021年10月7日前拆除饭店、歌厅经营性设施,逾期不改正,将依法拆除。二层楼房现为朱某某唯一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待其履行责改内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二项问题:2021年9月7日,康大营镇政府对朱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梅康大营责改字〔2021〕2号),责令在2021年10月7日前拆除刷车场经营性设施,逾期不改正,将依法拆除。朱某某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待其履行责改内容后,由康大营镇康大营村依法收回刷车场占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项问题:2021年9月7日,康大营镇人民政府对朱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梅康大营责改字〔2021〕1号),责令在2021年9月1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21年9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康大营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梅自然资改字〔2021〕38号),责令在10日内治理占用耕地面积1993.81平方米,拆除猪舍、塑料大棚、宿舍彩钢房,恢复种植条件。 |
阶段性 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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