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行审1号和(2020)吉058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拆除梅河口市鸡冠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660139243H,法定代表人:金海喜)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上两份《行政裁定书》均已依法送达并生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梅河口市鸡冠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制定的《拆除施工方案》,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审核,自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该公司聘请的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按《拆除施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除违法建筑设施,并按林业相关标准恢复林地原状(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
二、逾期未提交《拆除施工方案》或提交《拆除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聘请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次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梅河口市鸡冠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实施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联系市林业局匡国宝,电话:4350005。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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