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13号),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强省建设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生态强市有关要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河流、湖泊排污口排查工作,完成辉发河、一统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并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制定工作计划。各乡镇(街)负责统筹组织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排查溯源工作计划,规范排查、溯源、分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排查溯源方式。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持续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掌握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本文所称入河排放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水的口门,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3.组织实施单位。各乡镇(街)负责各自区域内各类入河排放口的排查溯源,市水务集团负责梅河城区建成区内各类入河排放口排查溯源,要查清辖区内所有河流现有排放口的数量、位置、性质、来源及主体等基本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排污口排查工作,要对全市生产经营性单位入河及非入河各类排放口进行彻底排查及复核,全覆盖,不留死角。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登记表)、环境统计等基础数据,利用无人机航拍、高清地图检索等多种形式,全面排查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排污通道状况,确定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对应关系,汇总排污口排查信息,同时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分步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监测。联合市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通过用水量、水资源耗损、中水回用等数据核验排污单位污水排放量,做实“排水排污皆有去向,污染物皆有来源”。
(二)确定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和市生态环境局、水务集团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兜底原则,提出排放口责任主体归属初步意见,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监管单位主线。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进一步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放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主体责任;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市政府将指定排污口属地乡镇(街)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分类整治。
1.排放口分类。排放口分为工业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
2.整治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现有的排污口进行整治,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对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排查出的混有生活污水的沟渠、水质不达标的农田退水口、农村雨污排口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城市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排查出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报请市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高新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新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高新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应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责任单位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6.建立逐级审核和销号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放口排查整治调度工作,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四、总体要求
(一)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各责任单位应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现有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排污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监测点、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现场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编制,依据“一口一档”的原则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管理档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规划引领。各责任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江河湖泊水功能、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三)严格设置审核。市政数局要落实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河流、湖泊排污口管控要求。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水体字〔2019〕3号),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征求有管理权限流域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现有排污口设置审核。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水务集团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市水利、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相应监管职能。
(五)严格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排口非法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六)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组织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同时组织全市排污单位建立排污口档案和填报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相关单位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口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乡镇(街)和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政数局、财政局、水务集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小组要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管理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健全河湖长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河湖管理责任,确保每条河流(支流)、每个湖泊上的排污口都有人管、有人督。各级河湖长按照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排污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效果。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从2023年6月份开始,将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月调度,每月3日前各单位将各自负责的上个月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入市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被列入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重要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将对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核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在排查整治和日常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拓宽排污口管理工作信息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利用12369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收集排污口及非法排污相关信息。排污口责任主体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网、显示屏、公示牌等渠道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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