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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保交楼、稳民生” 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09:5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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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保交楼、稳民生”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附件:关于《梅河口市“保交楼、稳民生”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保交楼、稳民生”

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交楼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的专项借款资金。

第三条 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市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

(二)专款专用原则。市政府负有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保交楼借款资金要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

第四条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范围。

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已售住宅逾期难交付或者造成项目停工,已售住宅逾期交付风险较大项目,应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保障购房人权益,确保按期交付。专项借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新老划断”前原有各类债务,包括拖欠工程款、拖欠税费、到期融资债务及解押、解封等非保交楼支出,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项目、高档住宅项目、工商业地产项目。

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是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申报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交楼专项资金预算、投资计划及“一楼一策”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是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监管部门,负责保交楼项目专项借款资金监督检查及债务管理工作。

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借款主体,负责统一向借款银行申请借款,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国家备案的借款项目,向交楼主体拨付资金。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保交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相关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批复,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支出。

第七条 市政府履行保交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保交楼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 对已上报或拟上报的保交楼项目,市政府应尽早统筹、尽早启动,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开工一批,确保保交楼计划如期完成。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保交楼“一楼一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楼盘现状、工程投资情况、施工建设计划、项目可统筹利用的还款资金情况等。市政府组织市住建局、借款主体、交楼主体、施工企业及原有融资银行等相关方编制项目资产负债评估报告,确认项目资产及负债等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主体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主体应按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交楼主体分别签订对应的资金使用协议。

第三章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交楼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保交楼项目施工计划、分期工程预算。经市政府批准,交楼主体按照施工进度及预算向借款主体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由借款主体汇总后报送借款银行。

第十三条 借款发放。专项借款发放前,需完成项目债权债务“新老划断”,交楼主体申请借款发放前,需向借款主体提交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发放申请,借款主体向借款银行提报该申请。借款发放至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专项资金专户。借款主体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项资金使用专户,该专户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借款主体、交楼主体及开户行共同监管(以下简称共管户)。借款发放后由借款主体将资金下拨至该专户。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交楼主体根据工程进度,向市住建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住建局盖章),共管户开立银行按照市政府审批指令,受托支付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水电气热配套工程等参建主体账户,并配合市政府、借款主体、交楼主体、施工企业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合规使用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

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等存量资金须全部转入共管户。剩余货值销售回款、资产处置等回笼资金亦纳入共管户,各项支出由共管户支付。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专项借款不得同原开发商账户资金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偿还“新老划断”前原有债务。市政府应加强账物对照,强化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建设情况与住建部联网平台统计情况对比。借款主体每月向借款银行提供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借款主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支付、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保交楼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负责,指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力量,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归还。

第四章 专项借款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求并监督借款主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并组织借款主体、交楼主体对项目销售回笼资金严格监管。交楼主体通过项目继续开发、销售取得的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市政府和借款主体负责及时归集、安排资金,用于归还专项借款本息。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协助借款银行完成借款本息收缴工作,根据借款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通知书等相关书面通知,统筹协调借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到位。借款主体需在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审查还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若足额到位,向借款银行统一安排还款。若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由借款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统筹资金资源,确保专项借款本息足额偿还。

第十八条 “一楼一策”工作方案明确的项目所有还款资金归集入共管户,按照专项借款“后进先出”原则,优先偿还专项借款到期本息。交楼主体还本付息资金转至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专户后,由借款银行进行扣收。

第十九条 交楼主体如需提前还款,需向借款主体提出申请,再由借款主体向借款银行报送提前还款申请,经借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对保交楼事项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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