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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6 14: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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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函〔201831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梅河口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计划。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771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从2017年起,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为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及市脱贫办、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各包保单位要切实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流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参保缴费流程 

(一)身份确认。 

由市脱贫办将精准确认后的贫困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保局,社保局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筛查比对,确定符合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各乡镇(街),各乡镇(街)下发至各村(居)委会。 

(二)参保登记。 

各村(居)委会按照各乡镇(街)下发的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名单,统一为贫困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各包保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各村(居)委会收集贫困人员参保相关业务经办手续(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填写《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审批表》,经本人同意后通过乡镇(街)报市脱贫办、人社局、社保局审定,由乡镇(街)统一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符合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核算代缴金额,符合代缴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其应补缴年份核算应代缴金额。符合代缴条件要求按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贫困人员,不进行政府代缴,由个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自行缴费。各村(居)委会填写《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汇总表》,通过乡镇(街)上报市社保局,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和市脱贫办备案,同时由市社保局向市脱贫办申请调拨资金,为贫困人员代缴保费。 

三、信息核查 

2019年开始,每年由市脱贫办将贫困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报送市社保局,社保局经过核查比对,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增参保人员及需代缴保费的续保人员名单,按照参保登记的相关流程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核算所需的代缴资金额度,报市脱贫办申请调拨资金,为贫困人员代缴保费。 

当国家和省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及市脱贫办、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各包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作跟踪督导和调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赵永强    联系电话:430392215500395506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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