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划定范围。禁燃区的划定范围为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西环路,西至绕城环路,北至梅河东大街的闭环区域。
二是高污染燃料种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是管理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未改造平房区内居民允许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燃料进行生活取暖。
四是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住建局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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