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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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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起草背景

烟草健康危害是目前世界最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第一个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3年获得世界卫生大会批准通过,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起草《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充分征求了各部门、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形成了《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细则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控烟工作职能,主要领导亲自抓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2、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3、完善制度建设。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将巩固无烟医院纳入医院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关单位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

4、落实控烟工作。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配备控烟灭烟设备。

(二)基本框架。细则共有16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细则的依据。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各机关单位、乡镇(街)的职责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营造全社会无烟氛围。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烟宣传周,市政府有关各部门应组织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室外、室内完全禁烟场所以及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职责和义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设置室外吸烟区的条件,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的职责。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社会主要任务

(一)提倡无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积极利用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世界心脏日、国际肺癌日等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控烟宣传。

(二)关注青少年吸烟问题,为青少年营造远离烟草的环境。要加大青少年控烟宣传力度,包括将烟草危害和二手烟危害等相关控烟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加快培育青少年无烟文化。

(三)充分发挥各机关单位、乡镇(街)的作用,协助控烟政策在辖区内得到落实。各机关单位、乡镇(街)负责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监测评估。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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