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村〔2021〕35号
《住建部村镇司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4.1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吉建联〔2021〕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吉建村〔202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吉建函〔2021〕6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建办〔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2020〕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突出问题方案的通知》 吉建村〔2019〕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0〕6号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脱贫攻坚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梅建联发〔2020〕1号
三、任务目标
《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巡检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护,对唯一住房为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不住危房,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全面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1.保障对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明确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2.身份认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要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鉴定。
3.申请程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给予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提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紧紧围绕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保障贫困户基本居住安全,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程序,严格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继续实行县级联审联批制度。
4.补助标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通过农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地危房改造需求、地震高烈度地区改造成本、房屋节能成本增加等因素。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新建、加固修缮及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经济状况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中,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类型危改农户,参照我市“十三五”期间历年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执行。局部危险(C级)住房和(Ⅱ级)彩钢房,依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的危险部位,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等技术措施标准进行修缮加固,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决算,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和(Ⅲ级)彩钢房,必须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二)改造方式及标准要求
1.改造方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明确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全过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中,要求对贫困户现住危房要根据危险等级全部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异地安置,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鼓励通过修缮加固闲置公租房、置换闲置农房、盘活农村闲置的房屋资产,用于解决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建设集体产权公租房,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建设幸福大院、养老院安置,兜底解决鳏寡孤独、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2.住房标准及配套设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满足基本安全。在确定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农房建筑面积,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3人以上农户人均主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建筑面积50%。
3.联合审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程序,严格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继续实行县级联审联批制度。对农户自愿放弃改造,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的承诺书和通过其它有效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材料。
4.技术服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严格危房改造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等“五个基本”,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
(三)工作要求
1.档案管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确保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危房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做到时时更新,真实准确。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危房改造台账和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台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要求,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农户申请书、农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村民评议、县乡审查审批表、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性认定报告、巡检记录、资金发放凭证、工匠培训证明、改造协议书等相关信息,以及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方式和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准确地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做到一户一档,准确规范纸质档案,科学进行信息录入,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使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竣工验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各地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乡镇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3.资金拨付。《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各地要充分考虑政策可持续性与财力可能,不得不顾财力限制盲目扩大对象范围,也不能摊薄对中央下达任务的补助。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并将银行资金转账凭证扫描件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持续推进漠视群众利益等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日常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2020〕22号),建立农村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房屋安全日常管护机制、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预警机制,落实定期巡检制度,确定为危房的要及时标识、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对于已参过过危房改造的住房,房屋使用者要加强使用过程管理,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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