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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文件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14: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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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海龙水库是我市唯一一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至关重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6年2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的通知》(吉政发﹝2006﹞8号)。鉴于该区划技术文件编制时间较早,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2018)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已不适合当前水源地管理要求。建议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2018)相关要求,科学、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划,故此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技术报告》的征求意见稿,与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计局等6个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严格履行了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前置审核等程序,提出了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通知》(吉环办字﹝2018﹞47号)要求,提请省政府批复。

2021年3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21﹞22号),批复中明确调整后的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56.76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8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自海龙水库大坝至大坝及其延长线水平距离1000米内,对应391.50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海龙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内,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经核查,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有2座办公用房(管护大队、林场办公用房),东岸陆域有1座餐厅、1座宾馆(原磨盘湖宾馆)。上述项目处于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属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及《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技术报告》(报批版)相关规定和要求,需对上述一极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关闭。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第1款、《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故市政府决定对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管护大队现办公用房、水库林场现办公用房,东岸陆域原磨盘湖宾馆、餐厅予以关闭。 出台了《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梅政发﹝2021﹞5号)。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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