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097;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
法定时限:22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结算票据,医疗救助申请卡,门诊诊断书或出院诊断书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3.《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 号(一)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二)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完善城镇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 (一)规范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二)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检查检验报告单,病历,诊断书,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医疗证实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发〔2019〕21号) 二、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以下政策规定范围执行。(一)门诊。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慢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1.健全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1)保障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与“基本医疗有保障相适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把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中确定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保障相关用药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所提供的6项服务内容重叠的,按《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付费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8〕63号)要求执行。已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付费内容的,不再向签约居民收取相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暋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普通门诊统筹平稳过渡。(2)待遇标准 报销比例与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其中,按54号文件规定高血压、糖尿病,以及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部分门诊慢病中,符合二级医疗机构门诊用药范围和保障政策要求的,可放宽至二级医疗机构。其他用药应限于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线),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报销额度设为700元和1000元两档,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情况,进行选择设定。(3)服务管理 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两种制度并行、相关待遇衔接的原则,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家庭医生所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居民年度内,可根据疾病诊疗情况,最多变更一次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管理,严格家庭医生处方考核,防止滥开药物,按照家庭医生考核办法和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基金绩效管理。2.统一门诊慢病保障待遇。 (1)全省统一病种将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及以上)等20种疾病分批纳入全省门诊慢病保障范围。本指导意见实施时,先行确定18种(附件1)。为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对全省统一病种统一确定具体准入标准(另行发文制定)。请各统筹地区对照执行,为深化按病种付费制度改革奠定基础。(2)各地新增病种 各统筹地区在全省统一病种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病、本地常见病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适当新增相关门诊慢病保障病种。各统筹地区新增病种应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本地城镇职工门诊慢病保障病种情况,在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医保中,未纳入全省统一门诊慢病病种的范围内选择,但总数应不超过5种。具体保障政策标准和经办服务管理,参照全省统一病种保障政策执行。(3)保障政策标准 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病种,其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慢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同时按病种设定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限额(附件1)。各病种个人自付起付标准(线),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各统筹地区参照全省统一病种的保障政策,自行规定本地新增病种的保障政策。其中,本统筹地区职工门诊保障低于此待遇标准的应参照执行。高于此待遇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病种与本地新增病种,可根据病情诊断情况,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的,每增加1个病种相应享受的待遇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但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保对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病保障的最高报销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3.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对制度整合期间,2号文件确定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41个门诊特殊疾病(附件2),制度整合后,全省统一实施,整体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原则上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其中,苯丙酮尿症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2号)规定的相关保障待遇政策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组织对这41个门诊特殊疾病进行梳理分析、研判评估。综合考虑各病种本地发病率、医疗服务成本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专家评估、费用测算、协商谈判等环节,同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特殊疾病的具体付费方式和起付标准、支付标准。制定待遇保障标准时,要考虑与本地城镇职工保障待遇间的有序衔接。(二)住院1.统一住院统筹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设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基金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未定级或级别界定不明晰的,可以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线),以及按照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段确定报销比例(见附件3)。其中,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线),由统筹地区结合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并参照各地现行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自行确定。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患者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支付限额及其统计口径。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特殊疾病、特药保障等医疗费用支出)统一调整为20万元。2.统一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对原新农合儿童白血病等42种重大疾病,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保障政策。针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标准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保障政策待遇标准按《关于统一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执行。按照《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清单》要求,符合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因产科出血和妊娠合并高血压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提升危重孕产妇的待遇保障水平。3.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治疗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后,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统筹管理。
2.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字〔2007〕88号) 第三条 申办范围。以下需要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四条 申办程序(一)须提供申请人近期明确诊断所患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病历复印件(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报告)和诊断书原件(需要明确写明诊疗方案)(二)填写《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三)将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统一报送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职工)应缴医疗保险费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核定、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定表(仅事业单位提供),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仅企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退休(退职)审核表(仅机关提供)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或退休人员调资校对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自2019年5月2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15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住院病历,加盖有效印章的医疗费用票据,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清单,医疗费报销申请表,身份证、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居住地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票据,身份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34号)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应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报销材料。自收齐报销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 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 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 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 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5.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字〔2015〕3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参保缴费单位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居住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2.参保人医保卡;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72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7、10
法定时限:66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事业单位提供此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定点机构信息采集表,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仅民办非企业提供此证照),营业执照(仅企业提供此证照)
定点机构信息采集表,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职业信息,纳入定点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劳动合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3.《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9号)第十四条 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按规定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各级经办机构对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签约申请”)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和办事程序的宣讲工作。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22号)规定执行,申请条件的细则由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递交《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表》(见附件1、2)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72807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无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完善城镇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 (一)规范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二)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生育津贴(补贴)支付、生育待遇核准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0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女方就业创业证或无工作承诺,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补贴申领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补贴申领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结婚证
住院病历或出院诊断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津贴申领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结婚证,门诊诊断书或出院诊断书(中止妊娠)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补贴申领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结婚证
女方的就业创业证或无工作承诺,母子健康手册,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身份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代办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备案表,居住证(居住证明)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仅限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评估认定视频(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申请表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医药费用票据,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和代理人身份证,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评估认定等级,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不提供)
代办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备案表,居住证(居住证明)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2.《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十八条 转诊应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3.《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经办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办〔2018〕6号)? 二、规范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服务 (二)同步规范、简化异地就医手工报销备案管理,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对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要求其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取消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一个自然年度申请居住地和参保地就医变更登记2次的限制。全面取消异地就医参保(合)人员向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纸质业务登记单环节。
4.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字〔2019〕34号)一、完善待遇管理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双创”人员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可以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待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经办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办〔2018〕6号);二、规范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服务 (三)切实落实原有异地就医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精简备案及转诊手续,扩充备案及转诊渠道,为参保(合)人员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及急诊备案应通过多渠道服务实现业务办理“零跑动”;转诊转院备案应实现不见面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直接备案到就医地统筹区(省内转诊备案至市州统筹区内非跨县域,跨省转诊备案至市级统筹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直接备案至省份)。 2.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字〔2019〕34号);二、便捷备案流程
10.简化转诊转院办理流程,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由统筹区内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需要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无需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十八条转诊应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通过后异地就 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长护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仅限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评估认定视频(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申请表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医药费用票据,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和代理人身份证,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评估认定等级,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不提供)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五、管理服务体系(三)支付管理。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作为申请和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
3.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8号);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九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上述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以下简称“评定”)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第十条 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自主选择一家定点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定申请。经定点机构初评、经办机构复评认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在其选定的定点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定专家库或委托有资质和具备评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由评定机构做出是否符合失能标准的评定。第十一条 评定时,要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与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的依据。评定标准可参考使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作为评定标准并将评定结果低于一定的分值作为认定失能的标准。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各统筹地区可建立健全本地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定体系。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定期评定机制,定期追踪享受待遇人员的最新康复情况,及时作出待遇调整。经评定已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终止享受相应待遇。
4.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9号)。第二章 待遇管理 第四条 有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参保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由代理人在申请人居住地选择一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提出长期护理待遇申请,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一)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2);(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三)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说明(病情材料、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等);(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第五条 定点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评定人员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评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档案,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与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录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的申报信息,对申请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复评并确认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设定初次待遇享受期限。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以下简称“待遇享受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办理结果和待遇享受期间相关要求告知待遇享受人员及其代理人。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期内因变更定点机构、待遇期延续、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需要变更相关信息或终止待遇的,可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核定。第八条 待遇享受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办理入住,执行定点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算,直接享受相关待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