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5)吉058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拆除张钟元(身份证号:220523********0122)的违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上《行政裁定书》已依法送达并生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张钟元(身份证号:220523********0122)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拆除坐落于梅河口市新合镇双胜村三组的房屋。房屋住宅204㎡、附属房面积18.23㎡,合计222.23㎡的违法建筑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如逾期未自行组织实施,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次拆除违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张钟元(身份证号:220523********0122)承担。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实施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联系杨振兴,联系电话:04354741323。
联系地址:梅河口市新合镇人民政府(新合村一组)。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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