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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5: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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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拆除张金波(身份证号码:220581********3665)在梅河口市新合镇平安村二组西山林地内3林班313、302小班内的违法建筑物暨养殖房、管护房(现住房),并恢复313、302、304、308、309、327、323、296小班内违法使用的11.36亩植被,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上《行政裁定书》已依法送达并生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张金波(身份证号码:220581********3665)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违法建筑设施,并按林业相关标准恢复林地原状(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

二、如逾期未自行组织实施,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次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张金波(身份证号码:220581********3665)承担。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实施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联系杨振兴,联系电话:04354741323。

联系地址:梅河口市新合镇人民政府(新合村一组)。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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