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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包容审慎执法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6 08: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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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处罚情形列举如下:

1.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属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经核查发现的重要事项不超过3项,并当日改正或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情形的;

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属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3.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属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情形的;

4.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属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情形的;

5.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属当事人主动整改但未整改完毕,仍在继续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6.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属当事人主动整改但未整改完毕,仍在继续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7.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属当事人主动整改但未整改完毕,仍在继续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8.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知情,持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属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个人行为情形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免于处罚;

9.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属通过国家、省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及时补充签名盖章情形的;

10.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属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因遗忘等非主观故意因素而未申请延续注册情形的;

11.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属因聘用单位责任,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知情情况下,误认为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在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持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的;

12.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二)首违不罚情形列举如下: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属初次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属初次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初次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情形的;

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属初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5.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属初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情形的;

6.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属初次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7.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属初次出现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8.对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改变防火防烟分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燃放孔明灯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且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9.对消防安全重点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属消防安全重点人员初次脱岗、漏岗,并及时改正的;

10.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1.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2.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并及时改正的;

13.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4.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5.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6.对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真实有效,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并及时改正的;

17.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情形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18.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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