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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29 11: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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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吉林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吉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开展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倡导全市广大车主主动将报废机动车上交正规报废机动车公司报废,并及时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投诉举报电话:商务局0435-425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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