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梅烟专〔2025〕1号
□因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收回:
☑ 因无法收回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_《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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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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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81116023 |
刘君有食品商店 |
刘君有 |
梅河口市双兴镇中山村六组 |
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谢文哲)
初审:李丹 复审:马骁 终审:于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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