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特急 梅政办明电〔2018〕24号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18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巴音朝鲁书记和景俊海省长的批示要求及李悦副省长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地姓农底线不容触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
二、清理整治范围
重点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土地用途进行住宅性质开发。
其中,第一、第二类问题,属于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第三类问题主要看实际用途,对农民按照有关规定自建自用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不纳入清理整治范围,主要是对面积予以规范。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9月17日至9月30日)。
1. 自查摸底。9月20日前,各乡镇(街)要组织农业、国土等相关人员对本辖区内所有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清理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以村为单位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2. 情况汇总。9月26日前,对排查清理出的问题,要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形成排查清理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由乡镇(街)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备书后,报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市排查清理报告,上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3. 联合督导检查。由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督查办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街)排查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查处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1. 制定整治方案。10月31日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研究制定全市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针对本辖区内排查清理出的“大棚房”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提出具体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治主体、具体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
2. 整治整改。11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各乡镇(街)要完成整治整改任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作为整治整改责任主体,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纠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别墅等非农设施,全面拆除、依法惩处。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拆除整改并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搞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严格落实标准,坚决整改到位。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追回。对非法占地建设大棚房问题的责任主体,市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整治拆除过程中,公安、司法、信访、住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3. 上报整治情况。12月13日前,各乡镇(街)要形成整治情况报告并认真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件3),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形成我市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4. 完善监管机制。12月底前,我市要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机制、构建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建议,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5. 抽查核查。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督查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承担本辖区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要将该项工作做为重点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和责任,全面落实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全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由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共同负责,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督查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脱贫办等部门和单位,成立梅河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各乡镇(街)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市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各环节严肃认真督导,认真剖析典型案例,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完善和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人员,严肃问责追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乡镇(街)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市举办电话:0435—4220818),落实举报制度。
(五)强化信息报送。在专项行动期间,严格落实周报告制度。各乡镇(街)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周三下午14时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间节点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各类情况汇总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整治查处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广成,联系电话:18904355757)
(六)确保社会稳定。专项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街)要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严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等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科学预判分析,密切跟踪舆情动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舆论影响,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附件:1.梅河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