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7-29 10:35:00

全市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6】30号)要求,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服务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开展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征集 

专项职业能力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是职业标准体系构成之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包括考核规范开发与试题开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持续征集、统筹开发。 

征集内容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适合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等就业需求量大、助力乡村振兴、符合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项目。 

2.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有利于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技能项目。 

3.在我市特色劳务品牌培育过程中适合开发的技能项目。 

同一技能领域已设立职业(工种)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已由外省开发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立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二、机构遴选 

征集对象为依法登记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考核机构的布局和数量应与我市的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原则上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在本市备案机构数量为1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规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设有专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在拟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丰富的考核资源,具备较强的培训考核能力,优先考虑曾参与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单位; 

5.能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6.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7.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8.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有其它不良记录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3);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附件4);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信用承诺书。 

(三)申报时间:年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申请应于每年的8月1日至8月8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单位:梅河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435—4303055 

地   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汇总表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