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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遗体火化机废气和遗物祭品焚烧炉废气。遗体火化机废气和遗物祭品焚烧炉废气经尾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 18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标准要求,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每日产生量为 2.8m3,排入防渗池,防渗池容积 150m3,平均 40 天清掏一次,采用 10m3 罐车运输,平均每次 8 辆罐车
即可清运完成,统一运至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辉发河。
噪声
本项目新建部分为告别厅、祭祀厅、遗体接收间,新增噪声源主要为火化机和焚烧炉的风机、除尘设施、进出车辆等,整体噪声值变化不大,本项目边界噪声能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 类区限值,对周围的声环境及厂区内员工影响不明显。营运期间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综上所述,本项目营运过程中,通过对所有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措施后,其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源是死者遗物、祭品、花圈花篮,殡仪馆职工生活垃圾,中和塔废料、废布袋、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等。
⑴一般固体废物
①遗物祭品烧炉渣 S5(808-001-64)产生量为 1.5t/a。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焚烧后的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因此,
焚烧炉产生的炉渣委托环卫进行处置。
②无人认领骨灰在骨灰寄存室暂存,每年定期清理一次,与焚烧炉灰渣一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③员工垃圾产生量为 26.5kg/d(9.67t/a);治丧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为 10kg/d3.65t/a),则生活垃圾 S6(900-999-99)产生总量为 13.32t/a,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⑵危险废物
①废布袋 S2
项目火化炉、焚烧炉尾气处理装置中的布袋除尘装置需定期更换,更换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布袋。废布袋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 HW49 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 900-
041-49),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②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 S3
本项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主要来自于遗体、遗物祭品等火化、焚烧产生的烟气,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 HW18 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
772-002-18),收集放入危废暂存间暂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含水率小于 30%;二噁英含量低于 3μgTEQ/Kg;按照 HJ/T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 1 规定的限值),则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如不满足,需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③废活性炭 S1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 HW18 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 772-005-18),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④中和塔废料 S4
中和塔废料中含有粉状废活性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 HW18 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 772-005-18),分类收集、暂
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经上述措施及时处理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运营阶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项目选址不敏感,项目在采取环评报告表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后,其各类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
施工及运营期所带来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生态环境影响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讲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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