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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策解读制度(试行)

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政策解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我局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文化厅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是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等的解释性说明,是我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工作,能够帮助我局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提高法律遵从度,规范我局基层文化市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和谐,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改革发展环境。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范围:

(一)报请以政府名义制发的政府规章,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以市局名义或市局为主联合制发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解读。

(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凡涉及公民、需广泛知晓的,原则上应当进行解读。

(三)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在执行中被误读误解或发生涉及公共文化服务舆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应和解读。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程序:

(一)报送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规章、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时间、解读途径等内容。

(二)以市局名义或市局为主联合制发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材料“三同步”要求办理,即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三)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在执行中被误读误解或发生涉及公共文化服务舆情的,由县局办公室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口径后及时予以回应和解读。

第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应当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采取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第六条  文件牵头起草部门是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的主体,应当组建由文件起草者、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解读小组,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材料,丰富解读形式,及时开展解读,确保解读实效。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协调、督促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做好解读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的基础上,积极组建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