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3875/2023-01048 |
| 分 类: |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梅政复决〔2023〕39号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3875/2023-01048 | 分 类: |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梅政复决〔2023〕3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政复决〔2023〕39号
申 请 人:曹某杰
被 申 请人: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反馈结果。于2023年4月**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曹某杰举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产品不符合标准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人通过全国12315app进行举报后被申请人以处理完成将案件结束,并在回复时并没有告知不服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同时也恳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的权利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复议请求:
举报问题:
本人因生活需求购买该产品,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仅有一个生产许可证,但根据GB7718规定,该产品中酱料包以及各种产品都应具有生产许可而且该企业生产许可只具备生产方便食品不具备身材调味料资质,所以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生产无证生产不符合规定食品。并且外包装具有专供等字样,已经违反广告法。望相关部门核实产品被要求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
您的举报我局已收悉经核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许可证号: SC10722058145***,类别名称: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料。您举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超涉嫌范围生产的事实不成立。我局已责令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对标签“微商专供”字样进行整改,被举报方已完成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本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
本人认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该企业外包装出现专供专用字样已经违反广告法,应该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并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产品销售量巨大其违法行为并非简单可以免于查处。
2.申请人认为,本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反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3.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关系?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
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
针对复议申请人曹某杰于2023年5月*日因不服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现提出以下答辩:
被行政复议申请人答辩:
经核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许可证号:
SCI0722058145***,类别名称: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料。您举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超涉嫌范围生产的事实不成立。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包材库发现标签标注“微商专供”字样的包装袋。我局已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下达责令整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在规定时限内对标签“微商专供”字样已完成整改。标签标注“微商专供”字样存在标签问题,产品本身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并且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向我局提供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曹某杰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朝族大妈冷面进行举报称:“该产品中酱料包以及各种产品都应具有生产许可,而且该企业生产许可只具备生产方便食品不具备生产调味料资质,所以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且外包装具有专供等字样,已经违反广告法”。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于4月**日对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检查:该厂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722058145***,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成品库未出现投诉举报“专供”字样的产品,包材库发现投诉举报“专供”字样的包装袋1000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日下达了(梅)市监责改字[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梅河口市红梅**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冷面外包装标有“微商专供”的行为,责令于2023年4月**日前改正。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结案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载明:“经核查,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许可证号:SC10722058145***,类别名称: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料。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超涉嫌生产的事实不成立。并且已责令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对标签“微商专供”字样进行整改,被举报方已完成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
曹某杰于2023年4月**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日依法已予受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及外包装具有专供等字样”的问题。经查《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明确标明,食品类别包含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及“微商专供”字样的标签已完成整改,且根据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梅河口市红梅镇**食品加工厂的冷面《检验报告》(NO:SPWT20230***),证明被举报产品本身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2.邮件速递信息;
3.购物交易凭据;
4.产品实物包装袋照片;
5.检验报告;
6.产品标签整改后的照片;
7.现场检查笔录;
8.营业执照;
9.食品生产许可证;
10.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
11.责令改正通知书。
机关认为: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某杰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馈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决定如下:维持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某杰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馈结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