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106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106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5日 |
_ 梅 农(动监)罚〔2025〕_4 号
当事人: 徐建X
住所(住址):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凉水村四组
身份证件号码: 22042119800205XXXX
当事人 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5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养殖户齐XX举报称,有兽医在给其养殖的牛进行诊疗过程中致牛死亡。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齐XX养殖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于2025年6月3日给齐XX养殖场的牛进行诊疗的是东丰县黄河镇的乡村兽医徐建X,徐建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请示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依法对举报人齐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提供的身份证进行了复印;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徐建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徐建X提供的身份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乡村兽医资格证》及《乡村兽医备案表》进行了复印。收集了齐XX养殖场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之规定,当事人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5日齐XX养殖场现场照片4张;
2.齐XX养殖场监控视频1份;
3.2025年6月5日齐XX《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6月5日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5年6月9日徐建X《询问笔录》1份;
6.2025年6月9日徐建X身份证复印件1份;
7.2025年6月9日东丰县徐建X兽药店《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2025年6月9日徐建X《乡村兽医资格证》复印件1份;
9.2025年6月9日徐建X《乡村兽医备案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徐建X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动监>罚告[2025]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会同办案人员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徐建春立即停止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