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1027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1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1027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1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0日 |
当事人: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住址):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
当事人XXX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梅河口市XXX,就群众举报其疑似有私屠滥宰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该农场经营者XXX在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后,检查情况如下。
经查,该XXX位于XXX山上,农场现在存栏小尾寒羊240只,自繁自养模式,其中母羊(可繁)85只,种公羊3只,其余152只为育肥羊;存栏红白花母牛7头,犊牛6头;在牛舍东侧有1个彩钢板围成的小屋,屋内北侧堆草捆,小屋正中房梁装有1个小型电动起重机,起重机上悬挂铁钩1个,地面东侧有一个大牛槽子。2025年5月23日对农场经营者XXX依法进行了询问,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家庭农场未发现有私屠滥宰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家庭农场未建立的养殖档案、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现场调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2025年5月23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相片5张,以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形和XXX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饲养动物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3日对经营者XXX依法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XXX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动物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需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XXX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畜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向XXX送达了《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梅农(动监)责改〔2025〕3号,当事人已于限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动物养殖档案。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向XXX送达了《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动监)罚告〔2025〕3号, 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没有发生动物疫病,并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你单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