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099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MB1765814G/2025-0099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当事人: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81MA15BDXXXX
住所(住址): 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XX
身份证件号码:22051919741214XXXX
当事人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29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玉米杂交种“承单813”、“郑单958”、“昊泽鑫丰DF615”,未按规定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经营者刘XX,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询问了未备案3种农作物种子的进销过程,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物证。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在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了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备案信息。未查到“承单813”、“郑单958”、“昊泽鑫丰DF615”的相关备案信息。
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刘XX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大队询问室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刘XX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承单813”、“郑单958”、“昊泽鑫丰DF615”种子进货票据2张、销货票据4张。
经查,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经营的3种农作物种子:
1. “承单813”,审定编号:吉审玉20200017,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冀)农种许字(2021)第0026号,净含量:5500粒,生产厂商:河北德华种业有限公司,是该农资商店2025年3月29日在吉林XXXX发展有限公司进货,进货量为100袋,销售单价:70元/袋,已销售10袋,货值:7000元。
2. “郑单958”,审定编号:国审玉20000009,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豫)农种许字(2024)第0012号,净含量:4458粒,生产厂商:河南省圣道种业有限公司,是该农资商店2025年3月1日在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进货,进货量为125袋,销售单价:50元/袋,已销售65袋,货值:6250元。
3. “昊泽鑫丰DF615”审定编号:吉审玉20243108,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A(晋)农种许字(2022)第0002号,净含量:5500粒,生产厂商: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是该农资商店2025年3月29日在吉林XXXX发展有限公司进货,进货量为20袋,销售单价:70元/袋,已销售10袋,货值:1400元。
以上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梅河口市水道镇XXXXXXXX农资商店经营者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 当事人刘XX《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 《现场勘察笔录》1份,未按规定备案的3种农作物种子“承单813”、“郑单958”、“昊泽鑫丰DF615”外包装照片6张、进货凭证复印件2张、销售凭证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梅农(种子)告〔2025〕13号《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农作物种子一共3个品种,“承单813”、“郑单958”、“昊泽鑫丰DF615”,3个品种货值14650元。
根据《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作物种子)》违法程度为一般“2至3个违法品种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违法品种相同,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的,向上浮动1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2万元上限”。之规定。
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今后杜绝此行为的发生。
2.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河口市工商行中街办(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