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科技管理政府信息,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
第四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科技领域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三)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立项公示等信息;
(五)科技奖励的政策、受理及结果公示;
(六)科技经费的预算、决算信息;
(七)重要的人事任免、招考招聘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本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包括:
(一)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局办公室(或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信息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无法确定是否可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