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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2010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1-03-05    点击数:

经济局2010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梅河口市经济局2010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组成。本报告的电子版在“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经济局网”发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市经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35-42232860435-4222405(传真)

一、基本工作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服务效率、提升行政机关形象的一个重要举措,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条例》要求,2010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做到了服务为民。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为加强对政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及透明度,我局根据《条例》要求,成立了市经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书记和五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推进工作并筹划、制定日常性工作模式。

人员配置。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有3名,为党办人员。

(二)科学编制政府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积极参加培训,积极做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局制定出台了《梅河口市经济局政府信息工作目录》和《指南》。从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期限、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信息公开负责人员认真参加市政府和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的多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工作流程情况。

(三)逐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我局根据《条例》,明确了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申请公开的范围和流程、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等,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定了梅河口市经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责任目标落实考核办法;经济局动态信息考核办法;经济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信息数量和内容。截止20101231日,全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条。

() 公开的内容

在全部公开的信息中,从业务角度划分, 规范性文件信息为1, 所占比例为6% , 规划计划类信息的数量为1, 所占比例为6%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类信息的数量为5条,所占比例为31%,其他信息类的数量为9, 所占比例为57% 

 ()公开的形式

网上公开。 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务公开专栏1, 发布政府信息16, 所占比例为100% , 专栏的点击次数为700余次。

 ( ) 公开的及时性

文件信息从生成到网上公开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数量为16, 比例为10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无申请公开情况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无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无

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与市政府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自查和检查组的实查情况,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在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有针对性地采取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我局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公开过程内容不规范的行为。今后,我局将按照措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局机关单位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同时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此外要更加注意信息的保密审查。

2、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及时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信息要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同时,以便民利民为根本宗旨,在不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群众需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梅河口市经济局

                           2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