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889P/2025-00539 |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发展和改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梅河口市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梅发改联发〔2025〕9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7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889P/2025-00539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梅河口市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梅发改联发〔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7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梅河口市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供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供热收费政策
(一)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
(二)经营性房屋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特殊层高的经营性房屋收费政策按住建部门规定执行。
(三)其他房屋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
(四)特殊层高的居民住宅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阁楼、跃层、地下室等)实行差异化收费。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面积收取50%热费,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面积不收取热费。
(五)房屋产权面积之外的建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阁楼、跃层、地下室、阳光房、自封外阳台等)根据建筑结构和实际用热情况收取热费。收费面积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或经第三方机构认定。
(六)申请停热的用户需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费标准为应缴热费总额的15%。
(七)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八)对托育机构、养老服务业、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收取热费。
(九)各乡(镇)集中供热收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接入政策
对房屋产权面积以外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阁楼、跃层、地下室、阳光房、自封外阳台等)或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建筑的接入申请,供热企业可根据供热能力,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用户实行协议供热。
三、其他要求
(一)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障供热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孤岛用户”等特殊情况,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
(二)供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住宅开发企业沟通,及时了解新建住宅是否存在超面积赠送等情况,将供热收费政策明确告知住宅开发企业。同时,住宅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必须将供热收费政策如实告知购房户。
(三)供热企业在热费收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利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我市以往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时,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未尽事宜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