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河口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梅发改联发[2017]12号
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1、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及其他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60元调整到0.95元;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10元调整到1.40元;
3、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80元调整到2.10元。
具体实施范围按《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梅发改字[2015]376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事项
1、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范围,加强管网覆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2、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低保户家庭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每吨0.60元执行。
3、《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供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梅发改字[2015]376号)文中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4、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梅发改收管字 [2006]8号)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河口市财政局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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