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更加有效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项目建设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现对《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的意见》(梅政发〔2017〕11号)进行修订。
一、政策扶持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政策扶持内容(共7项)
(一)以下收费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缴纳额度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全额扶持给企业。(共3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收费由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统一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共4项)
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5.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6.初步设计评审;
7.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
三、上述意见执行需通过具体项目投资协议书进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的意见》(梅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投资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