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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更加有效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项目建设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现对《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的意见》(梅政发〔201711号)进行修订。 

一、政策扶持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政策扶持内容(共7项) 

(一)以下收费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缴纳额度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全额扶持给企业。(共3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收费由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统一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共4项) 

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5.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6.初步设计评审; 

7.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 

三、上述意见执行需通过具体项目投资协议书进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的意见》(梅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投资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明细表 

9.26收费政策扶持意见的情况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