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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MB17656549/2023-01972
分  类: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安委〔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581MB17656549/2023-01972 分  类: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安委〔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梅河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梅河口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安委〔2023〕5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梅河口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27位市级领导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职责分工,厘清边界,明确责任,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责任要细化到具体人,且要有单一性;对重点单位 (场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带头进行包保。

  二、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要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不得推诿;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直至隐患消除。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基础上,必须严格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抓住打非治违这个安全监管的“牛鼻子”,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切实增强做好隐患排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情形的,要会同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监管 (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升监管(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可采取聘请专家进行检查,切实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梅河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梅河口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指导、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第一责任。

  第八条 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梅河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调集部队参加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的对策建议,指导督促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五)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市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梅河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监管(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梅河口市绩效办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梅河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出版、印刷、书店、影视传媒等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市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五)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七)将安全生产学习内容纳入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季度组织市级领导开展学习。

  (八)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出台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治理和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梅河口市融媒体中心: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指导督促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梅河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市委统战部)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五)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和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七)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梅河口市委政法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吉林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三)指导督促全市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四)履行吉林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梅河口市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共青团梅河口市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梅河口市妇女联合会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梅河口市市委党校职责:

  (一)负责市委党校校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协调、督导铁路施工企业对全市铁路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五)按规定权限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六)承担科技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七)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十)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一)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煤炭、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拟定煤层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地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区域的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气管道(长输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十五)负责新能源汽车换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教育局职责: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监管领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监管领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重大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监管领域内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教育行业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教育行业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四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指导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监护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四)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七)牵头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市核应急预案体系,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市核应急演习和专业培训;

  (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承担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五条 梅河口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在通信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治理隐患,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吉林信息通信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政策宣贯、督导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确保网络系统运行稳定;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演练,提升网络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负责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指导督促属地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城市道路危险品禁止通行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依法查处打孔盗油(气)等危害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指导督促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安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督促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十一)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全市民政系统(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章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检查全市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及检查全市民政系统(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民政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四)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司法局职责:

  (一)落实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的安全管理的相关指导;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四)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六)参加所监管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七)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表彰、奖励);

  (二)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三)负责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按职责做好地质勘查行业野外地质调查、钻探坑探施工等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六)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相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二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安全监管职责;

  (三)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管理;

  (五)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八)负责对尾矿、研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三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职责分工对房屋建筑实施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指导督促有管辖权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应办理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六)负责拟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工作;

  (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九)负责全市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国有公共人防工程管理及出租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等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人防系统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责任;

  (十二)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城市冬季清除冰雪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行使在城区内废品收购业违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内外广告、牌匾、霓虹灯、标语、条幅等宣传悬挂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在市内桥涵、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设置临时市场、摊点、堆(摆)放物品、早市、夜市等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管理、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建成区内的市政排水管网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设施、新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相关程序,水务集团依据经营范围实施日常维护运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梅河口市城源集团职责:

  (一)负责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园林、公园及景观建设、维护养护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梅河口市房产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加强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二)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相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参与报废机动车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汽车维修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督促公路、水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船名)、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货运站(场)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负责梅河口市国省干线及县级专养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两客一危”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二)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八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

  (五)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六)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各相关部门强化对水库、河道(湖泊)堤防、水闸、大中型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的安全监管;按职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强化对水库调蓄、泄洪的安全管理及水库、河道(湖泊)冰面的安全管理;

  (七)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九)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梅河口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日常安全巡查,负责编制海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负责水库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种植业、渔业等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管,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农药、兽药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六)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采摘园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仓储场所、采摘园等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指导农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九)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畜牧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十二)负责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商务局职责:

  (一)承担商贸领域安全监管责任;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

  (三)负责拍卖、旧货流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摄影扩印服务(婚纱影楼)、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以及餐饮配送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管(不含消防、燃气);

  (四)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物流、汽车流通、成品油流通、展览、月子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商业综合体联合安全检查;

  (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向平台内商家及相关从业人员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培训;

  (七)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九)负责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检查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十三)组织实施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四)负责粮食流通领域仓储物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含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文广旅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和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企业等旅游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四)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和室内冰雪场所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标准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九)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玻璃栈道、栈桥、滑道类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一)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三)负责全市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负责游泳、滑雪、滑冰、潜水、攀岩、跳伞、无动力固定翼飞行器(滑翔机)、观光气球项目、热气球竞技等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六)指导督促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级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负责室内冰雪场所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梅河口市旅游服务中心职责:

  (一)配合文广旅局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协助文广旅局组织制定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协助文广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和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协助文广旅局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配合文广旅局做好全市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文广旅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旅行社企业等旅游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文广旅局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四)协助文广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和室内冰雪场所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文广旅局做好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医疗美容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八)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九)负责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五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梅河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梅河口市光荣院、梅河口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六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协调国家和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九)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三)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五)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十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重大地质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重大地质灾害、直接监管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七)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属地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八)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十九)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 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市消防救援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以及联合开展消防监督;

  (三)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

  (四)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将动火作业管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五)组织编制市级消防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督促落实,指导开展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八)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十)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四十八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主管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对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负责对燃气及化学品燃料灶具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八)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和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九条 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危除外)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高新区落户的重点项目在立项至正式投产前提供安全生产业务指导、相关手续办理咨询等服务,帮助解决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在高新区安全落地;

  (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为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危除外)提供安全专家查隐患服务,帮助企业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整改期限,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高新区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协调处理,全面消除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第五十条 梅河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公车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负责直管的市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梅河口市金融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牵头并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吉机构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营业网点加强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二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安全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交换,发挥数据共享体系作用,在安全监管方面提供数据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

  (三)指导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四)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三条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及所属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单位开展火灾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扑火队伍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五)指导全市各国有林业产品初级加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梅河监狱职责:

  (一)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监狱系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建立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投入的有效性;

  (四)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为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易燃易爆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发放,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指导督促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五十六条 国网梅河口市电力有限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十七条 梅河新区供销合作总社职责:

  负责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及系统内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省属驻梅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四章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