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707K/2023-02946 |
分 类: |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政务公开;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中共水道镇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标 题: | 水道镇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707K/2023-02946 | 分 类: |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政务公开;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中共水道镇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标 题: | 水道镇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水道镇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镇党委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增强水道镇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五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条 坚持党委对各方面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切实做到市委有部署、 水道有落实。
第七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坚持“第一议题”制度,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第一时间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紧跟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最新决策部署,深入分析事关全局的重大政策、重大事件、重大问题,结合水道镇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第九条 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 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讨论通过镇党委的重要文件;审定以镇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镇党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听取本镇财政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人大、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为方便工作开展,不单独设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各项重大事项均以党委(扩大)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为全体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审议规范性制度性文件时,负责法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研究资金问题时,负责财务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镇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决策的,镇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扩大)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议题由镇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提出建议,镇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是提请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三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镇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
第二十四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由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分管同志补充说明,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代表镇党委(扩大)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与会人员应当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凡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在未公开发布前一律视为密件,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讨论文件或者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不得复印或通过手机、微信等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二十九条 坚持和健全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应当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围绕主题细化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学习的方向、主题和重点,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及时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提升学习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应当根据镇党委(扩大)会议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对镇党委(扩大)会议的决议、决定,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镇党建工作办公室需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执行镇党委(扩大)会议的决议、决定,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镇党委(扩大)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和镇党委(扩大)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四条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职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十五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开发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及时公开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